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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对接(2)

2015-01-12 01:09
导读:就第二类型案件来说,它涉及到在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题目,这类题目也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热门。政府在这类行政执


  就第二类型案件来说,它涉及到在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处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题目,这类题目也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热门。政府在这类行政执法中的题目:一是在观念上,长期以来国家要求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这种观念也深植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这种观念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和公民行为准则理所当然,应予鼓励和提倡,但这种观念轻易使人产生歧议,误以为为了国家、集体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导致行政执法偏向,甚至于成了某些行政执法违法的借口。我以为,在法律关系上,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利益,均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行政法的基础——“控权 服务”论,在行政价值导向上要求公私利益都要兼顾,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这一理论,一方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应无条件地服从拆迁安置,另一方面政府对拆迁户应妥善安置解决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补偿其经济损失。这也是行政公道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在具体操纵中,政府治理行为越来越贸易化,混淆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界限。一般来说,政府在公共工程开发建设中委托开发商、拆迁部分等非政府组织办理拆迁安置工作符合现代行政观念。题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开发商、拆迁部分的关系,避免开发商借助政府权力侵犯住户利益,而政府又袒护开发商的情况发生。政府与开发商应是监视与被监视的关系,而开发商与住户应是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住户的拆迁安置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政府对开发商的工作进行监视治理。

  就第三类型案件来说,它主要涉及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的题目,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一而足。回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直接冲突,这类情况未几,主要由于政策性文件早于法律、法规颁布还没有修改。2、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命令、批示)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立法机关一般均授予行政执法机构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的解释权。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解释权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修改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相悖。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均有一个明确的目的,法律、法规的第一条都开门见山地说明了。行政执法机构执行该法必须符合立法意图,这也是行政公道性原则的要求。但有些政策性文件对执行法律、法规的解释性规定已经背离了立法的目的。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造成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权与解释权混淆不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具体中的题目有解释的权力,但往往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解释机关又创设了新的行为规则,行使了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权力。二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原则、太笼统,又给行政执法机关解释法律法规增加了随意性。行政执法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时必须作出具体的把握标准的硬性规定,这些硬性规定经常有背离立法初衷的情况发生。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地方性、政策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重庆市行政执法难点题目给我们的启示

  客观现实给重庆市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这样几个题目:如何正确处理好完成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实现行政治理和行政服务目标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如何处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与执行政策性文件的关系。

  (一)通过对以上案例的,为了正确处理好完成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实现行政治理和行政服务目标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题目,我以为在重庆市的行政执法工中当前和今后一般时期内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行政执法工作应经常重视,要坚持突击性执法与经常性监视检查相结合,反对仅仅是下达任务、搞突击。搞突击检查就说明了我们平时的行政执法工作软弱无力,加强对治理对象遵守治理法规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是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只要做重平常的监视检查,既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题目,也可以避免上级下达任务时的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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