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对接(3)
2015-01-12 01:09
导读:2、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维护行政相对方的正当权益。实行综合治理是树立重庆直辖市形象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机关责无旁贷。在整治中,有时也会涉及
2、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维护行政相对方的正当权益。实行综合治理是树立重庆直辖市形象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机关责无旁贷。在整治中,有时也会涉及到对正当进驻场地的摊点进行清理,对此是采取与违法者一样的处理还是妥善处理,这涉及到我们执法职员的法律意识强不强,从治理角度看,进行治理整顿确有必要,但对摆摊设点的正当经营者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为其另行安排场地或补偿其经济损失方式,这既完成了任务又避免了违法,切实保护了相对方的正当权益。
在实行综合治理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树立治理意识和服务意识,由其是服务意识,不要以为行政执法仅仅就是行使强制执行权、处罚权,执法中也存在服务于民的这种内涵。行政执法既是治理,同时又是服务,并且服务更为重要。说到此,这涉及到对行政执法性质的熟悉。作甚行政执法?行政
法学界还没有同一定论。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行为。这种观点是一种广义的行政执法,这对行政执法作了一种宽泛的理解。第二种观点以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对行政治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并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视检查的活动。这种观点是一种狭义的行政执法,它更多地体现了行政权所具有的统治性,实际部分的同道对行政执法多是这样理解的。主要是我们执法时没有服务于民的意识所造成的这种熟悉。第三种观点以为,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和立法精神对社会生活进行组织治理的活动,是行使行政权的一个过程。我以为,行政执法应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治理和服务的活动。我夸大的是行政执法既是一种治理,同时也是一种服务。由于,(1)行政机关对其内部的治理和服务的活动应属于行政学的范畴。(2)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不仅要治理,也不能仅仅行使强制权和处罚权就了事,同时必须为社会提供服务;这也是我们为什么需要这个政府的重要理由,我们的政府既要治理于民,更要服务于民。(3)行政机关对社会治理和服务不仅要依据法律,同时还要依据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这就是我为什么把治理和服务同时作为行政执法内涵的理由之所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坚持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相互分工原则,由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中,除由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设立的或由重庆市政府依法决定成立的综合性执法机构具有综合执法权外,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处罚法规定的有权主体作出。为了同一执法,建议制定《重庆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视暂行规定》。当然,在行政执法中,为避免重复处罚,节省执法本钱,强化执法力度,可以由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分共同进行执法监视检查。但要明确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检查组本身不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不能以综合办公室和检查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应根据违法情况由相应的执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既发挥了联合执法的优点,又避免了行政执法主体的分歧格的题目。
需要留意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常缺少完善的协调机制,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同一案件互相争夺或互相推诿的现象。例如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本为工商行政、技术监视部分的职责,公、检、卫生等部分因利益驱动,对此类案件也先后插手查处,从而出现多部分处罚,抢先处罚等。
4、应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地位和职责权限。街道办事处在市政治理和服务于民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日益暴露出其所承担的职责与其所处的地位、享有的职权之间的不一致。我以为,应从法律上确立其执法主体资格,对涉及基层城市治理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及违法行为享有有限的处理权,对于区、县专业治理部分主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专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