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消费的可诉性之我见——从消费者的角度简
2015-01-20 01:4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媒介消费的可诉性之我见——从消费者的角度简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论文摘要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经发生上千起新闻等媒介消费领域的官司。在这
论文摘要自1985年以来,我国已经发生上千起新闻等媒介消费领域的官司。在这些官司中,尽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名誉权的纠纷而展开的,但是最近几年,新闻官司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另外一类以前不曾有过的诉讼类型———原告一方并不是报道的对象,而是新闻报道等媒介的读者,即媒介消费的受众。《消费者权益保***》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规保护。”该法所谓生活消费,是与“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据民法专家的解释,其含义“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等。”不问可知,人们自费订阅、购买报刊,付费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等有偿的媒介消费行为,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所说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进而言之,所有通过自由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得大众媒体精神产品、享用大众传播服务的人,都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的保护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所确认和保护的各项消费者权益,有偿消费媒介产品或大众传播服务的受众,也同样应当享有并得到保护。基于此,我们在媒介消费过程中,当我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完全有理由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媒介消费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