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4)
2015-01-27 01:08
导读:排他***易。本文所称的排他***易是指支配以交易方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人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交
排他***易。本文所称的排他***易是指支配以交易方不与支配企业的竞争对手交易作为条件而与其长期交易,或者向购买人承诺在特定市场只与购买人一家交易。支配企业通过与交易对方订立排他***易契约,可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也会防碍下一阶段的竞争者进进。美国《克莱顿法》第三条规定:“商人在其贸易过程中,不管商品是否被授予专利,商品是为了在美国……使用、消费或零售、出租、销售或签订
销售合同,是以承租人、买者不使用其它竞争者的商品作为条件,予以固定价格,给予回扣、折扣,假如该行为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贸易垄断,是非法的。”排他***易从协议的角度,可以回进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假如购买人在协议中向支配企业承诺,除了支配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购买人不得从其他任何供货商购买协议中所规定的商品,就构成独家购买协议。假如支配企业在协议中向购买人承诺,出于转售某种商品的目的,它在特定市场只向购买人提供商品,则构成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与独家销售协议同属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受到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理事会1962年第17号条例的约束。但排他***易协议也尽非当然违法,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规定,第1款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假如可以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者有利于推动技术和经济进步,并且可以使消费者从中得到适当的好处,此外协议也没有达到在相关市场上排除竞争的程度,该限制竞争协议就可以得到宽免。[12]同样基于此,美国法院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在认定排他***易条件是否为非法时,并不当然认定协议本身违法,都要考虑协议是否减少或可能减少竞争,这实际上是对正负效益的权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拒尽交易。匈牙利竞争法规定“毫无理由地拒尽订立合同”属于滥用经济上风,俄罗斯竞争法规定“可以生产或供给某种产品,却无正当理由拒尽就该商品与特定购买者(消费者)缔结供货契约”属于滥用支配地位。假如按照传统的契约自由原则,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进行交易,但支配企业因其享有不受竞争约束的市场气力,使其负有特殊的责任,中小企业可以实施的行为支配企业不一定能够实施。在A市场享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拒尽与B企业进行交易,可能是由于B企业是其在C市场的竞争对手,此时支配企业拒尽交易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将支配地位扩张到C市场。这种情况在拥有或其他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企业或依法独占企业的身上轻易出现。故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支配企业不得拒尽另一个企业以适当报酬进进自己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假如该企业出于上或事实上的理由,非使用他人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无法在前置或后置市场上作为支配企业的竞争者从事活动,但如支配企业能证实这种使用因企业经营方面或其他方面的事由是不可能的或不能公道期待的,不在此限。值得留意的是,拒尽交易一样不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而应采取"公道原则"。以美国为例,美国最高法院在Sharp电力公司一案中,认可了一个大生产商拒尽向销售商供货的行为,理由是这个销货商执行了一个对生产商十分不利的价格政策。由于销售商接连不断地降价,其他愿意执行生产商推荐价格的销售商无法继续维持它们的价格水平。[13]
歧视待遇。歧视待遇是指支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同类的交易对方要求或支付各异的价款,或就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各异的对待。歧视待遇损害多个阶段的竞争:支配企业可能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在竞争对手所在的区域市场实行低价,从而损害同级竞争;在下级经济阶段,受到歧视的购买者及其客户与受到偏爱的购买者及其客户,会因产品本钱不同而处于不同等的竞争地位,竞争也受损害。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支配企业提出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差于该支配企业在类似市场上向同类购买人所要求的报酬或其他交易条件,构成滥用,但该差异在实质上公道的除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对歧视待遇规定得更为仔细,概括起来有三方面特征:一是夸大损害竞争的结果;二是明确规定了数种适用例外;三是继《克莱顿法》之后颁布的《鲁滨逊--帕特曼法》将买受人也纳进了价格歧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