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政府立法的几点思考(3)
2015-02-13 01:00
导读:最后,实践中由于政府立法经费投进的不足,很多规章起草前期预备工作的经费均由相关的政府部分承担,可以说,政府相关部分对政府立法既有智力上的
最后,实践中由于政府立法经费投进的不足,很多规章起草前期预备工作的经费均由相关的政府部分承担,可以说,政府相关部分对政府立法既有智力上的投进,又有经济上的投进,在规章中争取一些权力似乎也成为了理所当然。
(二)地方政府规章缺乏可操纵性的成因。
1、地方政府立法者立法技术较弱。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纵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2]具有较高可操纵性的规章,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时运用高超的立法技术,使其有效实施。而现实是,社会在发展,立法技术在完善,而我们的政府立法者却还在凭借掏空自己的立法经验来应对这一系列的变化。更何况,规章草案一般由相关的政府部分起草,具体工作由部分的业务处室进行,这些业务处室的工作职员并不是专业的立法者,立法技术更是无从谈起。
2、“短命”规章大量存在。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深进、社会转型的时代,新事物、新题目层出不穷,需要将其法制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规章由于其自身的上风,往往实践其“先行先试”的功能。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检验,一些政府规章只在短时期内发挥了作用,得到了有效地实施,情况变化后,这些政府规章就不再具有可操纵性,不再具有存在的必要了,成为了“短命”的规章。
3、对地方政府立法缺少规章实施后的监视。根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视实行的是人大和国务院、上级政府的备案审查制。备案审查是在政府规章实施前的监视,缺少的是对政府规章实施后的监视。这种缺失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规章是否具有可操纵性成为了一个“真空地带”,完全是可有可无。 三、现阶段促进地方政府立法良好发展的建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现阶段,促进地方政府立法克服现有题目,从而良好发展的途径就是强化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使政府立法最大限度体现公众意志。
(一)加大立法经费投进,加强立法职员的
培训。首先,立法经费的不足是阻碍地方政府立法良好发展在客观上最主要的因素。有了足够的经费,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地位,使立法程序变单一为多样,变“关门立法”为“公然立法”。弱化相关政府部分在立法中的作用,彻底消除部分利益。另外,作为政府立法职员,立法素养的提升十分重要。如前所述,立法学是一门科学,有其内在规律,同时又在不断发展。立法工作者认真把握了这门科学的同时,还要留意更新,吸纳新的理论,新的实践经验。全国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应组织立法职员培训,对立法中碰到新题目、新事物组织研讨,勤加交流。
(二)建立广泛的立法草案征集制度,实现“多头立法”。克服“部分痕迹”的有效方式,就是改变政府相关部分作为唯一起草者的状况,建立一个政府法制机构为主导,使专家学者、专业机构、普通市民都参与的开放式的立法制度。
1、确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主导地位。政府法制机构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立法,同时它又不存在任何部分利益,因此,由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多头立法”的最初发起者和终极审核者,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
2、确立“委托立法”、“招标立法”等开放式立法制度。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以为,“委托立法”、“招标立法”都是不规范的行政名称。所谓“委托立法”并不是将政府的立法权委托给了其他组织和机构,而是委托其代政府起草规章草案,立法权并未发生委托。所谓“招标立法”与《招投标法》的招标也是不搭界的。其含义只在于由政府向社会公然征集立法草案。最后的规章内容可以是某个规章草案全文,也可以是多个草案的综合。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一、“委托立法”的适用。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拟立规章的内容,就其专业性及其操纵性等特点做出判定,以为专业性、操纵难度较高的,可以选择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或是政府相关部分代政府起草规章草案。此处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在于必须是有两个或更多的被委托者。目的在于防止规章的片面化,最大限度体现法律的公众意志性,防止任何个体的利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