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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办法不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

2015-02-14 01:06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诉讼收费办法不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摘要]国务院是否
[内容摘要]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用度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是以为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关键词]诉讼用度 办法 诉讼制度 法律解释

一、从最初的诉讼收费办法考察:此前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诉讼收费办法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将最高院几次出台的诉讼收费办法认定为司法解释,是诉讼收费办法被认定为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因。
诉讼费名称在我国起源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其第九章《诉讼用度》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用度。 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另行制定。”该规定确定地表明:
(一)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立法机关不存在另行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在本法实施后再制定的真意。诉讼收费办法应在实施之日前制定,以保证从1982年10月1日实施日起,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得以依照第二款另行制定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用度等。这是保证本法及本法第八十条规定按时实施的条件条件,也是法定条件。如未及时制定,将不仅导致当事人缴纳诉讼用度没有依据,而且导致本法无法按法定程序进进实施阶段。
(二)立法机关不存在规定“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另行制定”,是出于弥补“法律漏洞”的意图。立法时,需另行制定办法是明知的,且明知另行制定的办法是本法实施的一项步骤。立法机关不存在本法关于诉讼用度的条款有存疑、不明确处需对含义进一步阐述与说明,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是故需要另行制定收费办法的意思。终极由最高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也不是对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含义的阐述和说明,恰正是对第八十条第二款内容的贯彻与落实,以保证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内容形成互补关系。
(三)将诉讼收费办法理解为司法解释,主要基于其 “在法律制定后”制定的误导。最初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具有司法解释的特征,此后规定同类内容的办法,当然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此后的诉讼收费办法发布时,由于处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因而给人一种——它的发布是就具体应用法律题目所作的阐释——的感觉。这种假象的形成,是基于最高院新的收费办法施行前,原来的诉讼收费办法在继续发挥效用,因此掩盖了诉讼收费办法应在诉讼程序法施行前制定完毕的法理。
(四)诉讼收费办法排除属于司法解释的可能,国务院有权另行制定行政法规“有法可依”就显而易见。1998年财政部、最高院等七部分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公安、***、法院和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进收支两条线治理工作的规定》(由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其将四部分的行政性收费、诉讼费统称行政性收费。由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题目,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分进行解释”,所以,上述关于“统称行政性收费”的规定依法具有行政解释的效力。由此推知,无论诉讼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还是参照行政性收费进行治理,均表明其适用《价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以法院不属行政机关排斥其适用性显然理由不足。国务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价格法》有权制定诉讼收费方面的行政法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从立法机关的立法原意理解:诉讼收费办法不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沈
(一)《民事诉讼法(试行)》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表明了诉讼收费办法不制定法律的意思。《民事诉讼法(试行)》“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另行制定” 的规定,表明立法机关不存在“另行制定法律,并在规定诉讼收费的法律施行后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任何意思,其真切地表明诉讼收费采用“办法”规定,所以立法机关也没有自己制定法律的意思,即使打算授权行使,所授权制定的文本也必定不会是法律。或许有人会说,此时现行宪法还未颁布,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但至少可以肯定,此规定在当时不存在“违宪”的理由。其后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依据《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在一百O七条依然规定:“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另行制定”,依据上理,全国人大也不存在“收取诉讼用度的办法”另行及只能制定法律的任何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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