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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4)

2015-02-16 01:41
导读:2、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题目的批复》中,规定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若实在际投

2、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题目的批复》中,规定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若实在际投进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则当该企业清算时,开办企业应当在实在际投进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 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办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类似公司法人格否认,但实际上只是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项的特殊处理措施,与之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首先,二者适用的时间不同。前者只在特定阶段适用,后者则适用于公司存续的全过程。其次,二者适用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适用行为侵害的客体限于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后者所适用行为侵害的客体还包括其他股东利益。再次,二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只承担差额范围内的责任,后者无此限制。最后,二者适用的原因不同。前者基于公司的欺骗行为,后者则基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可见,这些规定只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属于公司法人格健全的范畴,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因此不能标示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
三、 关于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否认的关系
(一) 公司法人格健全的理由和途径
公司法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实现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使公司与其成员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分离,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同等的地位。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高度评价公司制度:“假如不具备有限责任和公司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竞争的至公司所带来的利益,由于,大量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从而,就不可能得到至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相互补充的成员,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规模机关的经济效果及经营的技术。这就是法所创造的所谓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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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减少或降低其投资风险,只是通过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术设计,将股东投资风险的一部分巧妙地转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愿意承担这些风险,是基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称,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只有当公司法人格健全,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分离时,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当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时,那些自愿的公司债权人才能接受自己对公司经营能力判定的结果。相反,假如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虚名,与其成员在财产、经营、责任上相混同,则公司债权人不会情愿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受到挑战,公司将名存实亡,同时将产生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社会经济混乱。可见,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须在法律实践中高度重视,务必做好。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固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往。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10年的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不足为奇了。出现题目不可怕,关键是原因、找出症结、对症下药。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的题目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解决这些题目根本在于公司法人格健全,严格按照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要求分离财产、分离经营、分离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这不仅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分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由于除非公司破产,否则公司法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动接受监管部分的监视指导,自觉健全其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谋求公司利润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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