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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代法治与法律文化的重建(2)

2015-02-20 01:07
导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过“法治”的提法。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以此来反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但这种封建独裁下的“法治”与现代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过“法治”的提法。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以此来反对儒家的“德治”、“礼治”。但这种封建独裁下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管子》中说:“天生法者,君也。遵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封建法治的特点,制定法律的是君主,遵遵法律的是官吏,受法律管制的是百姓,其法律的独裁性、服从性可见一斑,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民众的权利,而是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使百姓服服贴贴屈从于独裁统治。
  与之相反,现代法治的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行为,内涵是依法办事,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现代法治一改传统观念,不视家庭为社会的细胞,而将个体作为社会的细胞,以个人为出发点,法律与每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都有密切的联系,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予以尊重和维护,法出于民而用于民,这样的法律一出来就自始至终具有一种大众情怀,在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关怀和维护,在法律眼前人人同等。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需求相往甚远,主要表现在人治与法治的冲突、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法制与***的对立等方面。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调整利益关系,而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厌恶诉讼,“私了”和“相安无事”是在独裁法治下的一种普遍心理。   三、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
  我国事一个非常注重传统的国家,凡事爱从传统中寻找渊源。取其精华,往其糟粕是对待传统文化应有的态度,但对可汲取的有价值的东西较少的传统法律文化,假如不加分析,将混杂着伦理观念的封建法治观念意识融进现代法律文化中,会对现代法治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开篇提到的两例中被告的做法,实在就是封建法治观念的一种反映,是“人治”、“相安无事”心态的表现。摆脱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跳出传统法律文化樊篱,建立与现代法治相适应的全新的法律文化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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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法治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法治”并加以理论化,他以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古代西方文明中的正义观念、个人权利思想为法治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沃土。我国传统法制重在禁止、束缚、惩罚。在现代法治观念看来,法律并非用来束缚人们的手脚,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正当利益。法治和***、正义、人权的内在联系,为我国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提供了思路。尽管资本主义的法治和***因多方面的局限而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法治和***是对人治和独裁的否定,值得很好鉴戒。
  现代法律文化的重建是一个有待深进研究的课题。本文只就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从法律制度看,在短短20年里,我国在诸多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就目前情况看,立法的任务还比较艰巨,一些急需的法律尚待制定,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基本法律的完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马克思也说:“假如以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在这种情形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可见立法的质量对现代法治来说是多么重要。
  现代法治建立在多元的所有制经济基础之上,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同样是多元化的。法律固然是人***志的体现,但在这种多元化的条件下,人民的意志并非整洁划一,而是分化为不同的意志,法律则是这些不同意志筛选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奔腾。有了立法法,立法才有可能从数目型迈向质量型。假如缺乏立法规范,立法权限不清、立法程序无章、立法过程无监视、法律解释不规范,是难以产生高质量的法律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法律意识看,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发生了根本转变,但并不意味着在人治和法治的关系上实现了质的奔腾,相反,人治观念意识的影响随处可见,“行政至上”、“依政策不依法律”、“领导个人说了算”等时有发生,说明夸大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并不即是实行了法治。在我国这样的人治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实行法治,决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这要求每一个人都要树立权利观念,珍视自己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高度尊重、自觉维护他人的正当权利和自由,这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实行法治,需要每个人都具有健全的权利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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