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题目探析
2015-02-20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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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改革开放后,在市场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同一的来规范。悬赏广告 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熟悉,逐渐同一为契约说。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 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正当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答应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往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悬赏广告 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有助于我国***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落的亲人等。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法》所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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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我国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悬赏侦破始于1983年东北“二王”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从那时起,悬赏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如近年来广东在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过程中,对提供线索者悬赏30万元。1997年5月,泰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报纸上,同时刊登了这样一则悬赏广告: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家刘亚林,以私人名义悬赏10万美元,捉拿杀害其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潘新民。至到1998年9月潘新民在泰国被移民局的一位工作职员发现后报警,这桩历时一年的杀人谋财案终于告破。今年7月1日,全国开展的追逃专项斗争中,公安部明令采取重金悬赏的措施。这种采取悬赏形式,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刑事司法活动,有时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同时在调动社会各界气力来完成特定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进步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同一的法律来规范,导致这一题目在司法审判实践的处理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仁智纷纭颇不同一,有失法律的严厉性。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的比较,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和现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等题目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并与诸同仁商榷。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以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之要约,与完成指定行为人承诺相结合成立契约。单独行为说以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对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简言之,悬赏广告为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