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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法律题目探析(6)

2015-02-20 01:07
导读:③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除广告人特别禁止协同完成之外,报酬请求权属于多数人,则可按各自作用大小,分配报酬,悬赏广告仅答应单独进行,而禁止

③数人协力完成指定行为,除广告人特别禁止协同完成之外,报酬请求权属于多数人,则可按各自作用大小,分配报酬,悬赏广告仅答应单独进行,而禁止协同完成的,如有奖竞答、有奖竞猜等,则协同行为人无报酬请求权。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第881条、德国民法典第660条也有相似规定。
四、悬赏广告的撤销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因情势变迁,广告人不再需要广告指定的行为时,仍坚持让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并强制广告人接受,势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也有违广告人设立悬赏之初衷,况且行为人,即使蒙受损失,也并非没有补偿的办法。为照顾广告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有规定悬赏广告得于广告指定行为完成(行为人做出承诺)之前,以与广告同样的方式撤销。如意大利民法典为解决这一矛盾,在1989年特作规定:”假如对允诺没有确定期限,当自允诺时起一年内,没有告知允诺所预见状态实现或广告指定行为的完成,则对允诺的约束解除“。由此可见,答应悬赏广告撤回已是国际通例。
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尽管立法答应广告人撤销其广告,但广告人不能籍此任意行使撤销权,必附之于一定的条件,若答应任意撤回,势必有碍交易安全,使相对人处于不安状态。广告人在撤销其广告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假如指定行为已经完成,则以悬赏广告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确立,自无撤回之理。对此意大利民法典第1990条第2款也作了相关规定:“假如预见的状态已经完成,则撤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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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对撤回广告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撤回权限以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通知时,或以特殊通知为之者,始为有效”。在美国法律制度下,夸大追求形式,要求对悬赏广告以同一方式撤回:“原广告用报纸登载,撤回时亦同一方式同一版面为之;原广告人于电视播出时,撤回亦应以同一时段为之”。意大利民法典对撤回的规定没有拘泥于形式,而在着眼于广告的力,如该法第1990条第〈一〉款规定:“基于正当原因,答应广告被撤回,但是,以撤回是以允诺的同样形式或同等方式公然进行为限”。同时还规定:“广告的撤回假如是以发出广告相同的形式或者类似形式进行,对即使不知撤回的人亦有效”。这种规定较为公道,比较切实可行。
第三,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广告人为确保广告之效力起见,常于同一广告内或嗣后另以广告声明抛弃撤销权,那么,广告人应受广告之约束,不得随便撤销。如广告人定有完成行为期限的悬赏广告,广告人于期限内亦不得擅自撤销。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对完成行为规定期限者,视为已抛弃撤回权”。意大利民法典直接规定:“对允诺没有确定期限的,以一年为限,期限届满,则对允诺的约束解除”。我国新《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昭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往效力,在此后纵然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亦无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有行为人不知广告已撤销的事实,也不能例外。若行为人基于对广告的信赖,于广告撤销之前已着手实施广告指定行为,并为此支付了必要的劳务和用度,广告人对此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各国法律规定也不一样。有主张广告人不负赔偿责任者,如德国民法典。也有主张广告人应负赔偿责任,如瑞士债务法。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65条也有相应的规定:“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销时,除广告人证实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担赔偿之责”。笔者认同此规定,既然法律答应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依照民法公平和老实信用原则,也就应该规定广告人应对因其撤销权的行使给善意相对人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以广告人撤回广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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