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水法》中水资源流域治理规定的思考(2)
2015-02-20 01:08
导读:(1)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科学的流域治理机构体系。 鉴戒世界各大河流域发展过程中的得与失,最主要,也是最必要的是成立具有权威性、独
(1)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科学的流域治理机构体系。
鉴戒世界各大河流域发展过程中的得与失,最主要,也是最必要的是成立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流域治理机构。在我国将流域治理机构从水行政治理部分独立出来,成立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流域治理机构也是必要的,既方便对流域的同一规划与科学治理,又能有效协调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在流域发展中的分歧与矛盾,使流域各地互相配合,终极形成整体发展的良好态势。
(2)改革流域治理机构对流域的治理工作。
第一,在宏观治理层面上强化流域治理机构对流域水资源的宏观治理。要实现流域水资源持续利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必须从整体上对流域进行科学治理,统筹规划,这必然要求各个级别的流域治理机构从中长期、从整体角度宏观调配流域水资源,经过10年、20年、50年的努力,逐步解决我国流域水资源题目,终极做到流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此,有关流域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区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计划等宏观调控流域水资源的治理工作应由流域治理机构来依法主持,协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治理部分共同制订,并监视各地方政府、相关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在微观治理层面上弱化治理,强化流域治理机构的服务功能。对流域水资源的微观治理涉及水资源供给、防洪调节、湿地保护、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贸易服务等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要求流域治理机构深进各方面具体地管好水资源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弱化对水资源的微观治理,强化服务功能:①提供科学决策服务。流域水资源的生活、生产、防洪等各种利用方式间以及与水污染防治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流域水资源系统,流域治理机构需要引进系统论的方法,通过对各种利益冲突的协商、仲裁与模型分析来追求系统的整体最大功能。②治理好流域水资源信息公然渠道,为公众参与流域水资源治理提供信息服务。公众依法享有监视权,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又涉及全流域所有公民及其子孙后代的亲身利益,流域治理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域水资源信息系统,收集、发布各种水资源信息,依据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及时处理题目、更新决策,使流域水资源治理公然、透明、科学、正当,达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水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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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周运清,熊瑛.流域题目的本质与长江流域的适度开发[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1,(1):28-33.
[2]@徐军.我国流域治理立法现状及反思[J].
河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
[3]@田其云.对我国水资源流域治理的思考[J].现代
法学,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