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规避的效力(4)
2015-02-22 01:08
导读:本文中所用的规避当事人是指规避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团体,而不包括受规避行为的对方。 本文的观点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制和服务
本文中所用的规避当事人是指规避的一人、多人或人的团体,而不包括受规避行为的对方。
本文的观点建立在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权的限制和服务性规范基础之上,其背后是日益普及、重要并日益完善的***和自由,也考虑到法律的道德底线,如以人为本等,由于道德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基础,也是法律的气力之源。
笔者以为,以前甚至更远期的司法判例不应该被简单地用来证实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传统的观点。不应仅仅是已有司法实践的传声筒,而应基于对实践的理性熟悉作出前瞻性的判定,进而良性地影响和引导实践。那些古远的判例不应该成为遵循的典范,也与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复杂的法律规避实践不相符。理论应在现代实践的基础上预见性地开出一条新路子。
笔者反对关于法律规避的僵化的传统观点,主张对法律规避的效力作具体深进全面的分析研究。
笔者主张法律规避的效力既不能简单地用内国法外国法的区分来解释和判定,也不能简单地仅仅审阅规避者行为表面上是否与法律相抵触,而应在道德分析和法律体系同等相待的基础上,既分析规避者的行为,又分析被规避法律的理性价值,具体判定每一个或每一类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