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然与保密的关系谈政府信息公然立法的基本
2015-02-24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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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文 摘 要政府信息公然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被动地将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把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公然,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它是实现政务公然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政府全面履行WTO规则和政府承诺而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而政府信息公然立法则是对政府治理信息的治理予以制度化、化,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政府治理体制的有效运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和国际化的要求。同时,人们在全面、公道的公然信息引导下有秩序地从事各种活动,尤其在培养了民众遵取信息规定的自觉意识后,行政执法就会极易赢得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可以大大进步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节约执法本钱。在进行政府信息公然立法探究时,正确处理公然与秘密间的关系成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题目。国外几乎所有有关信息公然立法对此都有较明显公道的界定。我国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然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公道等原则。在信息宽免公然范围上,应主要围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贸易秘密、个人隐私四方面,并予以细化明确。除此之外,所有信息均应公然,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监视行政目标的落实。本文从正确处理公然与保密的意义出发,近而对这个题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