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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并举、文明治村——对依法治村的内在观察(3)

2015-03-02 01:06
导读:***曾夸大说:“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气力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

***曾夸大说:“的事情要按照中国的情况来办,要依靠中国人自己的气力来办。”[2]那么,怎么办?“……要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其出路就是:打破二元文化格式,寻求法律文化结构的内部协调,实现文化整合;中国法制建设的战略选择就应是:……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协调”。[3]这样,在实施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对从传统形态中衍生而来的非正式规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而要在夸大通过政府的理性建构来规划和引导农村法治走向的同时,充分尊重非正式规则,并有必要为非正式规则保存适当的生存空间,甚至在法律制度供给时,也可将非正式规则的公道吸收到正式规则中来,从而尽可能的调和二者之间的偏差和冲突,最大限度的实现制度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平衡。这一点已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治理者,尤其是部分学者型党政官员的重视。如在《制度立区》一书中,作为广州市天河区区委书记的作者就曾指出:“通常,人们都说,在制定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决策时,要从实际出发,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在制度(正式的规则)供给时,要特别重视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历史的、文化的、习惯的因素。”[4]
在依法治村的过程中,我们要首先走好一条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共同的道路,同时有意识的逐步走上“把正式的法律控制与非正式的其他社会控制相结合的道路”。[5]在另一方面,我们“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和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否则,“结果只能是强化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文化阻隔,造成两败俱伤”。[6]这种俱伤所带来的重要表象之一就是:在制度提供者看来,人们尤其是保存传统太多的农村人总是“生活在别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知道了如何解决好“两张皮”的题目之后,我们要想更好的解决因“两张皮”所引发的种种题目,诸如对于农村宽广的社会需求来说,现行法治方略及实在效过于单薄和狭窄等,就有必要跳出法治的本身来寻求解决途径,要重视非法律因素的发展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而当前极其紧迫和重要的就是要贯彻以德治村的方略,要德法并举、文明治村。在庆祝中国***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同道夸大指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这一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熟悉又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对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来说,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依托和终极回宿,而道德规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被提升为法律制度,以强化其规范力度;“法对道德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对道德规范的遵守,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增强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同样,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7]法律是刚性约束,道德是柔性约束。在很多社会领域,只有刚柔相济,法律和道德左右开弓,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首先,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题目。……其次,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题目。……第三,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治理。”[8] 因此“……从深层意义上加以考虑,之所以把道德建设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虽严密,但法律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9]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外律”。道德关注的是人们的思想和内心活动,是人们内在的自我约束,是“自律”,这才是我们抑制违法犯罪行为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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