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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款的法律救济途径

2015-03-11 01:04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大股东占款的法律救济途径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公司制度的精华是独

公司制度的精华是独立的法人人格,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公司相互之间独立的财产制度和责任制度。尤其在上市公司方面,基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性质,更要求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尊重上市公司的的财产权,不得以各种渠道占用资金,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这是公司法精神,更为证券市场法规所确认。但由于客观上改制上市的原因和主观上大股东公司伦理的丧失,大股东占款成为证券市场挥之不往的痼疾,不断的困扰着包括监管部分在内的市场各方参与主体,而监管部分则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形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来对付这种占款行为。最新的政策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推出的大股东“以股抵债”试点。该试点政策出台后,有人以为,这是创新,是解决大股东占款题目的良好途径,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之一等等。但我以为,这是正义的妥协。监管部分以行政手段解决大股东占款题目的这种良苦专心,实在际效果将导致法律正义的缺损。解决大股东占款题目的根本途径在于利用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大股东占款现象

  我们所说的大股东占款行为,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但“侵占”二字不足以揭示大股东占款行为的样态,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的规定,大股东占款是指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偿或无偿地拆借上市公司资金;通过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上市公司委托大股东进行投资活动;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贸易承兑汇票;上市公司代大股东偿还债务;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用度;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本钱和其他支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等。大股东占款已经成为证券市场规范的痼疾,引起了监管部分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陷进经营困境。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更有资料显示,国内有近半数的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资金占用总额近1000亿元。侵占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一些公司陷进困境或尽境比较突出的案例如粤金曼、棱光、活力28、猴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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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庸讳言,大股东占款现象有客观上的原因,如改制不彻底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当,“一股独大”使得上市公司自身缺乏对大股东占款现象的免疫力;而大股东占款更有其主观上的原因,即公司伦理的缺失,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对于这种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针对愈演愈烈的占款现象,监管部分为探索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进行了多次的努力。自2001年以来,监管部分就高度关注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题目,采取强化信息表露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不断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治理力度。2002年在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制度检查中,“侵占”题目是重点检查和规范的之一。2003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题目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以下简称“56号文”),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2003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召集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了座谈,就贯彻落实56号文,进一步纠正侵占行为的有效措施,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引起市场各方的积极响应。而最近的措施,则是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推出“以股抵债”的试点。

  法律正义的妥协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根据试点工作所宣示的精神,“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条件,严格遵循公然、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但在我看来,“以股抵债”是法律正义的妥协。我们可以从如下角度: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抵债对价和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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