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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致制度在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适用(3)

2015-03-14 01:03
导读:四、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的反致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也包括它的冲突规范在内。假如外国法反致时,则适用中华

  四、结 语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的反致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外国法时,也包括它的冲突规范在内。假如外国法反致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假如外国法转致时,则适用第三国法律,并承认该第三国冲突规范的进一步指引。当某一国家法律被别国的冲突规范首次反致时,则适用该国的实体法。以上过程必须考虑实际可行性及判决结果的公正、公道,且不违反我国的公共政策及公共利益。在合同、侵权领域,对外国法的指定仅指外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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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双元,徐建国.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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