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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题目研究(3)

2015-03-23 02:34
导读:2.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破产资格。由于破产是一种民事行为,从事破产行为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破产能力。在民法上,自


  2.破产能力的无差异性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破产资格。由于破产是一种民事行为,从事破产行为必须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破产能力。在民法上,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人权利能力有着重大的区别。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人皆有,且是无差别的,因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是相同的,不同个体的破产能力不因出身、民族、年龄、职业、受程度的差异而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必须依法赋予,始于成立,终于法人资格消亡,且各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所从事的活动不同而有差别,这种差异性使各法人的破产能力也不同。例如,各国破产法均否定公法人有破产能力,在公法人出现“破产情形”时,一般利用国家权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若宣告公法人破产,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利后果。即使是私法人中的营利法人,个别涉及国计民生,如、铁路、和邮电等企业,尽管有破产能力,但在现实中多受限制。例如我国《贸易银行法》规定,贸易银行在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进行接管。贸易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第65、71条。)。又如现行《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分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不宜宣告破产。可见破产能力的不同决定破产自由性的不同,从而自然人破产不同于法人破产。

  3.破产原因的复杂性

  破产原因是导致民事主体出现破产状态的事由。从实践中看,导致法人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较为单一,主要是法人的经营行为,但是导致个人破产的原因却相当复杂。在破产法理论中,有学者把个人破产分成三类:商事型破产、民事型破产和制裁型破产(注: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程序的构想》,《政***坛》1995年第4期。)。商事型破产又叫经营性破产,是由于个人在社会中的经营行为导致破产,最典型的经营性破产有两类:一种是个人参与须承担无穷责任的非法人商主体的经营,因商主体的失败而牵累投资者;还有一种是个人从事高风险投机性投资,如证券交易、期货买卖等引起的破产。民事型破产是指除因经营性行为以外的一切民事活动而导致的破产,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型破产诱因是消费借贷,并且因生活消费需要而欠下债务,导致个人到期无力支付的场合在现代生活中日益增多。制裁型破产是将破产作为一种制裁手段,强制宣告某人处于破产状态,使其承受破产法上的诸多消极后果,而无论被宣告破产者是否达到破产界限(注:朗曼开业律师丛书:《自愿清算与接管》第251-252页,转引自汤维建上文。)。作为崭新的个人破产类型,制裁型破产是个人破产独占的破产事由,它仅适用于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法人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领导人,该法人领导人对法人的破产负有严重责任,故此以宣告有过错的个人破产为手段惩罚本人。目前,已有很多西方国家承认这种破产,但是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对此类人未以破产论处,只是在特殊职位中限制对企业破产有责任的领导人的任职资格(注:我国《公司法》第57条、《贸易银行法》第26条、《证券法》第101、125条均有类似规定。),笔者以为将来新《破产法》可考虑把制裁性破产作为个人破产的一种类型。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4.个人破产的人性主义精神

  商主体破产,无论其是否有法人资格,将使原来的主体不复存在,即非个人破产有消灭破产者人格的效力。但是,毫无疑问,所有承认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均尽对地禁止以破产对个人人格进行损贬,更不用说剥夺个人生命权。因此,个人破产并未将破产者推上尽路,相反它特设自由财产制度和解除制度以鼓励和帮助破产者再生。对破产者而言,个人破产是穷途,但非末路:是一定程度上的尽境,但可以逢生,它极具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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