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4)

2015-03-29 02:05
导读:反倾销司法审查确当事人 反倾销司法审查确当事人就是因反倾销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主体。在一审


  反倾销司法审查确当事人

  反倾销司法审查确当事人就是因反倾销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主体。在一审程序中,主要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根据现行规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比较轻易把握,就是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分。由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有些条款措辞比较模糊,如外经贸部需“经商”经贸委;进行倾销调查时,外经贸部应“会同”海关总署。“经商”和“会同”在法律上含义不明确,在实际操纵中也存在各个机关如何配合的。一旦进进诉讼程序,如何确定被告,是共同被告,还是单一被告,在实践中不轻易把握。解决这个题目,可以通过立法取消“经商”、“会同”之类的规定,从而使行使反倾销权的行政主体明晰化,权责同一。假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某种行政职权,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程序中就是共同被告。反之,则是单一被告。需要留意的是应避免把这些机关拖进不必要的诉讼,这也是一条基本原则。

  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哪些人享有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凡不服反倾销机构作出的裁决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反倾销利害关系人范围?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11条、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立法规定,我国反倾销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国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内利害关系人两大类。国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受调查的出口商或外国生产商、出口成员方政府等。国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等作出的倾销、损害存在的终极裁决和复审决定提起诉讼。国内利害关系人则是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国内利益当事人,主要指国内相似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者是代表某一地区利益的地区生产商,另外还应该包括一些行业协会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与整个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样,是一个复杂、敏感的题目,也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题目,同时它还是进世后,我国司法系统如何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协定的关系题目。对此,需要进行专门。这里仅就两个题目进行扼要说明:

  一是透明度原则对法律适用的。随着加进WTO,我国将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对一些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废止,保证这些法律规范不与WTO规则相冲突。

  根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因此,法院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适用的法律只能是按照法定程序对外公布的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二是司法审查中能否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协定,包括WTO项下的诸多协定。也就是说,国际条约、协定在司法上是否具有直接效力。

  我们以为,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如WTO规则,对我国司法系统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这些国际条约、协定,必须经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反倾销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也是如此。

  综上所述,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我们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和需要研究的题目远不止上文所及。因而,不断和探索,及时修正不妥,纠正谬误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上一篇:环境博弈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定量适用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