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看的间隔----中国农民人权现状浅析(2)
2015-04-04 02:33
导读:第三,道德性。正是由于人权是自然的权利,因此,其毫无疑问地布满了道德性的风采。换句话说,即使国家不加以明文规定,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是高
第三,道德性。正是由于人权是自然的权利,因此,其毫无疑问地布满了道德性的风采。换句话说,即使国家不加以明文规定,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是高于人们法定的权利的。
第四,利益性。人权是人内在需求的反映,具有现实的指向性,其关乎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们所追求的这种价值即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国家之间以及我们群体之间都布满着各种诸如此之利益。人权具体又有物质与精神利益性之分,前者重在生存,后者重在发展。
总之,人权在充分体现“既利己,又无害于人”(而非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两个道德要求的同时,更体现了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取向:目的价值——人人之自由与尊严都受到尊重的道德信念;手段价值——对***宪政有积极公道保障的追求。
(二)、人权——农民生活中的阳春白雪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的农民是最纯朴、最听话却有最值得同情的群体,特别是一些地理环境较差的地域,一家人长年都奔波于生计,根本无法顾及自己所谓的权利,就连那种意识都没有,更不用谈人权了。人权为何物?还抵不上自己受饿时手里的一个窝窝头。面对这样的阳春白雪,也只有曲高和寡的份了。笔者固然没有进行深进细致地调查,也没有很多的生活的阅历,但就从自己家乡农民的身上是不丢脸出这点无奈的。我时常在想,即使不谈人权,就让他们稍微有点权利的意识都难。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民之间一旦产生纠纷或利益受损害,他们往往采取一种私了的形式以尽量规避法律,很少涉足法院,他们就连提到法院这个词都看而生畏,这种权利主体意识的缺乏,又怎能知道人权为何物呢?
(三)、人权离农民为什么如此之远
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在
法学界影响颇深,但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学界,而没有真正“下乡”,我们的农民依然是法盲,更不用谈紧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权了,当然这是有一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第一,农民缺乏同等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对于我们这个农民人口占尽大多数的农民大国来说,我们的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是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界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指令性的计划治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市场经济中同等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规则——遵守”的关系。这种“规则”应该是政府与农民共同制定的规则,这种“遵守”应该是政府与农民的共同“遵守”。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政府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对农民指手划脚,未能实现从“命令——服从”关系到“规则——遵守”关系的转换。另一方面,政府习惯于单方面制定规则而又不习惯往遵守约束自我的规则,这就使农民在关系到自身亲身利益时,却缺乏制度化的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管道和要求政府同样遵守规则的“强制性气力”。这是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农民本身文化素质低下和参与意识的淡薄。一旦实际参与者退出游戏规则,其利益的预期受损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农民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人权固然是一种崇高的自然权利,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可为数众多的中国农民在权力和资本等强势团体的博弈中明显处于利益难保的劣势。在不断甚至预想肯定会碰到各种阻碍的情况下,即使有一种主张自己权利的冲动,也只好忍气吞声,这个渠道是没有的,而不是行不行得通的题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农民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在这里,我们非得留意在世界上都能惊天动地的中国农民上访题目不可。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农民的权利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开始觉醒了,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有怂恿之意;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们的农民基于文化、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确实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同时也是法治不力和正义不张的直接产物。这种结果只能导致即使农民人权受损,也只能继续沉默。久而久之,当这种权利意识被现实麻痹后,假如这根琴弦再次被触动的话,它是很难有覆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