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官断档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上)(2)
2015-04-08 01:17
导读:(二)不同层级司法职员的文化素质存在差异 我国的现有司法机关主要分为四级: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一般来讲,假
(二)不同层级司法职员的文化素质存在差异 我国的现有司法机关主要分为四级: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自治州)、县。一般来讲,假如抛开地区差异等其他非正常因素,一个法学院毕业生在分配工作上,无论是从收进、日后发展机遇还是充分发挥个人人生价值的角度,其选择往司法机关工作的意愿都是随司法机关的层级而逐渐降低的,即他会首选往中心层次的司法机关(如最高法院),其次才是省、地级市、县。从另一方面来说,司法机关选择法学毕业生的范围是随层级而减少的。比如说,对最高法院,假设有10个职位可以招人,可能会有上千人报名竞争,而对于省高级法院来讲,可能就只有几百个人来报名了,中级法院和县级法院就更少人报名了,所以他们选择毕业生的余地也就越来越小。另外,根据现行检、法系统“凡进必考”制度,而“考试的功能从来都是将一些一般说来更聪明的因此更能通过考试的人从社会中筛选出来,由于一般说来,聪明人总是要比一般人更会应对考试。”[9] 那么相应地,上一级司法机关招到的法学毕业生素质总体上要比下级法院要好。按照这样一个思路,上一级司法机关的职员素质整体上都应比下一级要强一些。事实也确是如此。但现行司法考试并没有照顾到这一点,而用一个标准同一要求从中心到基层四级司法机关的职员,很明显,结果肯定是越到基层考试合格率就越低。 (三)司法考试难度较大 相比以前检、法两家单独组织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现行司法考试的难度提升很多。比如,在考试内容上,现行司法考试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基本上涵盖了法学教育的主干学科,而以前的法官考试比司法考试的科目要少,主要结合审判业务,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以前的检察官考试的涉及面更窄,主要结合检察业务,以刑事法律为主,对民事法律等考核相对较少。在考试形式上,司法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以前的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定、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更注重对应试者实践运用法律能力的考察。而且,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合格率来控制考试难度的,这三年的考试合格率基本控制在10%以内。[10] 这也就意味着,不管参加司法考试的职员素质整体上多么优秀,每年最多也只能通过10%。在这种情况下,检、法机关现有职员一边忙于工作,一边温习考试,他们在年龄、时间、精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根本无法与全身心投进考试的在校大学生、待业职员等竞争,造成了检法现有职员通过率低。 (四)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 中国事一个地域极为广阔的大国,同时,中国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是: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尽管这一判定已成为须生常谈,在很多言说者那儿已失往了思考的意蕴,但……仍然是今天我们在思考中国法治等题目时绕不过往的因此必须铭记的关于中国国情的两个最基本的判定”[11] 之一。因此,分析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考虑这种地区差异。北京大学吴志攀教授也留意到这种地区差异对司法考试产生的影响,他以北京和青海两个区域为例,就两地的高校法学院毕业生人数、人口比例、案件数目、法官数目等进行了具体分析比较。最后的结论是:在未来北京地区的通过司法考试职员将大量过剩,而青海省参加和通过司法考试的职员将严重不足。[12] 事实上,这种状况在东西部地区广泛存在。假如在司法考试政策上不进行适当调整,东西部地区的差异会越来越大,一些发达地区司法专门人才过剩,造成人才积存和人才浪费;而另一些经济不发达西部地区司法专门人才短缺,人才不足,人才断档。这种后果将不利于我国司法制度在全国均衡的发展。 可以看出,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设计至少忽视两个题目,一是在夸***律职业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同一考试的同时,忽略了法律职业内部的层级题目,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对所有法律职业者通用一个标准,就比如要求某一基层县医院与北京协和医院的医生专业技术水平一致,固然主观愿看是好的,但在现实肯定是行不通的。二是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忽略了(至少没有充分估计到)中国司法队伍的现状及各个地区间的差异。固然现行司法考试对西部地区也有降分等政策倾斜,但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就出现了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分布不平衡,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官严重不足并断档等题目。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影响基层司法官断档的众多因素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现有司法职员通过率低,在现行司法考试模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受地区间差异、现有司法职员特别是基层司法职员素质较低等影响,这种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影响基层司法官断档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已经通过考试的职员不愿进进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司法机关,司法考试这个“法律人才的蓄水池”并未起到蓄水解旱的作用。对于司法考试合格职员来说,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就意味着有更多的选择,这些选择在各个方面都要比往基层司法机关收益更多,而且收益的差距相当巨大。在现有司法官的收进、预期收益、职业地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之前,这种巨大的收益差别将促使这些职员向收进相对较高、职业前途相对说来更为广阔的大中城市、地区和行业活动。同时,基层司法机关现有的司法考试合格职员也很难留住。在市场化的今天,这种趋势单靠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是无法改变的。但是,进步基层司法官的收进、职业荣誉感等涉及诸多体制题目,又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的,这也就意味着,影响司法考试的这些因素都很难在短期内有所改变。因此说,假如不对调整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基层司法官断档题目不仅不是短期的阵痛,而且将会越来越严重。所以,调整司法考试政策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使司法考试制度对应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司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以及司法体制等社会大背景。 注释: [1]http: //www. legalinfo. gov. cn/sfks/2005-05/30/content_145407. htm. [2]http: //www. legaldaily. com. cn/bm/2005-06/01/content_147233. htm. [3]何凯:《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边疆民族地区的影响》[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 [4]丁相顺博士在“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
培训制度”专家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司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5]贺卫方、魏甫华:《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A],《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C],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2页。 [6]信春鹰:《国家司法考试需要相应的制度支持》[J],《中国律师》2002年第4期。 [7]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8]http: //edu. chinalawinfo. com/news/tongxun_tf. asp#3. [9]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J],《法学》2004年第3期。 [10]http: //www. legalinfo. gov. cn/sfks/2005-05/30/content_145407. htm. [1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2]吴志攀:《司法考试与地区差异》[J],《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