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贸易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2015-04-0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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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贸易秘密作为知
摘要:贸易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贸易秘密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其法律保护题目日益成为关注的热门。本文从贸易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侵犯贸易秘密的行为方面作出阐述,并浅谈一下我国目前有关贸易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和对将来的立法作出构思。 关键词:贸易秘密 保护 现状 措施 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企业对自身贸易秘密的保护日益重视。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贸易秘密保***,所以贸易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于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如何保护企业的贸易秘密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什么是贸易秘密?
我们可以获得的直接答案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该条规定贸易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贸易秘密首先必须是企业的技术或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图纸、技术资料、研发信息、报价单、客户名录等等。可以作为贸易秘密的信息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性,这一特性似乎是无需解释的,但是,往往企业员工随意丢弃的一张废纸就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宝贝,所以对企业的信息的价值评判非常重要,企业不仅应当从自身的角度进行判别,还应当站在竞争对手的角度进行判别。需要着重夸大的是企业对自身贸易秘密的保护措施,这是判定企业信息是否属于贸易秘密的根本特性。“不设防的秘密就不是秘密”,可以以为,贸易秘密的保密性和价值性是通过企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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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秘密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和刑法都以同样的语言作出规定,贸易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来看,我国对贸易秘密构成要件的界定吸收了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即:新奇性、有用性、保密性。
1、贸易秘密的新奇性是指贸易秘密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晓。贸易秘密法律制度并不要求贸易秘密具有专利那样的新奇性,即不要求该贸易秘密是唯一无二的。例如,美国贸易秘密司法实践中评判一项所谓贸易秘密是否具有新奇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拟议中的贸易秘密在持有人以外的本行业中的应用程度;其二,本行业专业职员对该协议中的贸易秘密的知晓程度。只要这种“应用程度”与“知晓程度”不是普遍的,即被以为构成贸易秘密的新奇性。在实践中,贸易秘密信息的新奇性程度差别极大,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新奇性有明显的间隔。即使技术信息,有的属于没有达到专利保护的程度,只能依靠于维持秘密;有的是已构成发明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而持有人选择了更有利于自己的贸易秘密保护。
2、贸易秘密的有用性是指贸易秘密可以给持有人带来竞争上风,产生经济利益。“无论是竞争上风还是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伏即将来的。”4贸易秘密对其控制人必是客观上有用,而不是主观上有用。客观有用性的表现是在诉讼中原告所称贸易秘密应是经济利益、竞争上风的直接原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具有实用性。例如,原告以为其贸易上风来自于真诚信仰某种神、教而被告加以破坏,这种秘密与原告的竞争上风没有关系,因而不具有实用性。另外,贸易秘密应该是有用的具体方案或信息,不应该说是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概念。持有人应能说明具体内容和规定明确界限,贸易秘密由何信息组成、各部分内容和相互关系、哪些是公有信息、与自己贸易秘密的区别等。这些要求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即原理、概念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宽,在其“权利人”自己尚在探索并未使之具体化因而适合实际应用之前,法律对其保护,即是束缚了社会上他人的手脚,不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