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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功能探析(2)

2015-04-20 01:24
导读: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同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同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本钱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往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参与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本钱,维护“公***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参与、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正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尽对替换,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夸大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题目固然需要国家外在气力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往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由于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
  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公道性与正当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经济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且,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假如说民商法夸大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同等保护以保证竞争活力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夸大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弱势主体)的同时防止尽对上风主体滥用权利以保证充分竞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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