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功能探析(4)
2015-04-20 01:24
导读:在我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后,重新审阅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
在我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后,重新审阅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部分的建立与独立。更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买通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有机联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长期以来经济法研究当中,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的现象,使
经济法学学科体系更具系统性和严谨性,从而增强经济法的说服力。
我国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未能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看,经济立法大张旗鼓,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同时存在法律空缺,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功能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以民商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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