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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现象及其法文化意蕴(5)

2015-04-25 01:10
导读:(二)法律价值评判。正如前述,“黑客”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带有强烈的价值判定。黑客固然存在具体分类,但作为一个整体,却无法作出价值上的善恶判

  (二)法律价值评判。正如前述,“黑客”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带有强烈的价值判定。黑客固然存在具体分类,但作为一个整体,却无法作出价值上的善恶判定,因而黑客概念应当是价值中立或谓价值无涉的。然而,作为一个广泛传播并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概念,黑客经常被误解为带有贬义的价值判定,那些促进技术进步,致力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黑客往往被社会主流文化所忽略,而那部分非法侵进系统并极力破坏者却被普遍视为黑客的代表且倍受关注。相应地,法律上对于黑客的价值评判也便经常体现为“违法”、“犯罪”,黑客便是“恶”的化身,黑客与计算机犯罪自然地联系到了一起。更为致命的是,法律上的价值评判又反过来引导着社会评判,在两者的“良性”互动下,黑客蒙上了不能摆脱的恶名。黑客的卑危处境从反面提醒我们,对于任何文化现象,法律上的价值评判应当格外谨慎。固然,法律判定不能游离于社会评判之外而应当以社会道德观念作为根基,然而更为重要的,法律评判也应保持自己的独立品格,与社会大众评判保持应有的间隔,从“公正”的层面关照和引导社会评判,只有这样,法律上的价值评判才能保有其“社会良心”的纯洁和高尚品质。
  (三)法律规制模式。黑客行为复杂多样,既可能极大程度地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网络建设,又可能产生巨大的破坏能量,摧毁信息资源,窃取巨额财富。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正确对待和适当处理黑客行为,如何一方面促进技术革新,保障网络权利,将目前尚缺乏规范的黑客团体所蕴涵的巨大科技能量引导到正当的有利于国家建设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又防止破坏行径,维护网络安全,制止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在两者之间求得适度的平衡,便成为法律调整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而这一题目的妥善解决则有赖于法律规制模式的正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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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黑客现象诞生以来,黑客行为应该受到何种程度与形态的规范,一直是广受讨论的议题。对于黑客行为的规范与调整,多数人保持着源自现实世界的既成法律观念来展开理解与批评,他们习惯于以为既存的现实法律制度应当直接适用于网络社会和黑客行为规制。然而在我们看来,在现实法律大刀阔斧地参与网络生活之前,公共权力参与的正当性与适度性是必须审慎考虑的条件。网络社会作为现实世界之外的公共生活空间,具有自己既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在相当意义上主导着网络生活,规范着网络行为,具有现实的公道性。在公共权力参与网络空间时这些规则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一方面,现实法律只有在切实吸纳网络既存规则之公道精华的基础之上才能取得网络规制的“正当性”根据;另一方面,网络既存之规范当然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定了现实法律干预的范围和力度。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法律对于网络空间和黑客行为的规制,必须采取一种充分整合网络既有规则和现实法律规范的有理有节的适当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既是维护网络既有秩序,促进技术自由和技术进步的必须,又是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破坏行为的必须。假如我们希看在现实世界中苦心经营的“自由”、“同等”,在网络社会中也同样受到尊重,假如我们希看不会在抵制技术霸权的热烈呼声中又被另一种公共权力霸权所腐蚀,那么在确立攸关网络世界发展前途的法律规范机制时,对于公共权力无穷扩张的警醒和对于网络既有规范公道性的尊重就应该成为一种必须。黑客现象的出现及可能的法律应对为我们确立正确的网络行为法律规制模式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契机和切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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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Jeanie Konstantinou, computer hackers invasion of computer system http://wings . buffalo . edu/Complaw/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Sieber,aaO.S.132.〔台〕林山田,林东茂.犯罪学[M].三民书局,1997.
  [3]管高岳.电脑犯罪[J].台北.法学丛刊,17.
  [4]〔美〕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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