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题目(3)
2015-04-25 01:10
导读:实际上,这种因对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外商转让债权而“由内转外”导致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并没有真正增加国家的整体外债负担规模,不国家外汇平衡,因
实际上,这种因对境外投资或向境外外商转让债权而“由内转外”导致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并没有真正增加国家的整体外债负担规模,不国家外汇平衡,因而完全不同于现行有关治理规定中所规制的那种因国内借用国外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并提供相应担保而产生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必须对现行外债治理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修改不公道的规定,以适应资产治理公司内债转外债的实际需要。可以答应由转让人即资产治理公司同一进行外债登记,并开立外汇专户,负责外汇登记、汇出等;
七、 外商回收资产后外汇汇出题目。外商成为新的债权人后,其通过自
身处置资产或委托有关合作者处置资产并回收人民币资金,能否及时购汇并保证汇出的题目,应有明确保障。
八、 中外合资资产治理公司的性质题目。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资产管
理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意见。多数意见以为它仍然是金融机构,由于它从事的也是不良资产的治理和处置工作,与现有四家资产治理公司的主要任务基本相同。但此种金融机构不属于《外资金融机构治理条例》规制的范围,合资资产治理公司的设立、治理尚无依据。建议对合资资产治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视治理、解散与清算等题目作出明确规定。
九、 外商参与处置资产能否享受有关有关优惠政策的题目。为了促进不
良资产处置工作,国家制订了针对四家资产治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在吸收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外商能否适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规定,以及国家能否制订针对鼓励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有待于明确。鉴于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只是处置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而其目的,从根本上来说,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建议国家可以赋予外商同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十、金融资产治理公司设立境外金融机构题目。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治理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定义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业务的机构。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各种方式在境外设立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不在其中。为了加强对这种新型金融机构的治理,有必要对该规定加以完善。
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全新的事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大胆地探索,锐意创新。在此过程中,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进步对外国企业的吸引力,打消外商的疑虑,增强投资者信心,是促进资产处置工作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空前规模的不良资产处置对我们正在建立中的主义市场的影响十分巨大和深远。从长远来看,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将有力地推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立法、司法机关和政府部分任重而道远。
主要:
1、 刘明康主编,《领导干部国际金融知识读本》,北京,经济出版社2002年初版。
2、 周小川主编,《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初版。
3、 《2001不良资产处置国际论坛资料》,北京,200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