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题目
2015-04-2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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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利用外资处置不
提要: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是利用外资的新领域。良好的环境是吸收利用外资的重要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五种具体方式,主要存在着十个方面的法律。国家应尽快制订、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障碍。
Abstrct:It is a new area to dispose the NPLs in use of foreign capitals.We should provide a perfectly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at.re are five kinds of collaborations with foreign companies.And there are also ten main legal problems.We should solve the legal problems we are facing as quickly as possible.
关键词:外资 不良资产 处置 法律题目
Key words: Foreign capitals NPLs Disposal Legal problems
随着的进世,中国的对外开放进进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方式也将进进一个新的阶段。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就是一块全新的领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可以和鉴戒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专业人才,深化体制改革,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进步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我国的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积累经验,其远景十分广阔。
我国以往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效吸引外资的重要保证。但四家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正日益成为制约资产处置进度和效果的题目之一,能否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事实上已成为法治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考验。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资产处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发布了《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但《暂行规定》并没能,也由于其法律位阶较低而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吸收和利用外资中存在的法律题目。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为了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必要很好地、解决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题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拥有资产的财产权形态包括: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股权;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知识产权。吸收和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采取传统的“引进来”的方式,将外商外资引进,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合作;还可以采取“走出往”的方式,由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投到境外,在当地利用外资,进行合作,这除了要遵循当地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中国有关到国外进行投资的规定。具体利用外资进行合作的方式有:(一)、将股权、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受让者成为新的股东、债权人及担保权享有者。(二)、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三)、在原基础上,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四)、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资产治理公司和为处置资产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外商设立独资的服务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五)、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投资基金和基金治理公司。
在吸收、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法律题目:
一、 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题目。《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条例》赋
予金融资产治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没有“对外投资”的业务。因此,金融资产治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对外投资行为尚无法律依据。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向境外进行投资后,由于其对不良资产把握的信息较多,对不良资产所处的环境较熟悉,可能需要再委托给资产治理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清收和处置工作,并收取代理用度,但对资产治理公司能否从事此项业务,并无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需要对此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