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概述(2)
2015-05-07 01:02
导读:2.公证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取证 核实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公证处在核实中应认真收集证据。公证职员核实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
2.公证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取证
核实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公证处在核实中应认真收集证据。公证职员核实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委托调查等。对于现在时的,亲历的,即时性的公证事项,如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开奖公证。取证既是公证员的法定职责,也是公证员的法定证实方式,公证员取证主要是制作现场记录,进行现场录音录像等,此时的取证是证实性质的。对于过往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取证是公证员依照职权进行的补充核实性的调查工作,此时取证是查明和确认性质的,不是代替当事人举证,否则有违公证的中立性。 四、公证证据的审查认定及使用
收集证据是基础,正确的使用证据则是得到公证质量的关键。所以,公证活动中,把握“采证”这一重要环节至关重要。公证职员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运用证据学理论和实践工作经验,对所把握的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分析判定,搞清所把握证据的性质,证实力以及与公证证实对象的内在关系。从而查明事实***,保证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1.公证证实的要求
凭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30条规定可知:公证的证实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证据学中,这种提法被称作客观真实说。其具体标准是:(1)该公证事项要求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公证事项确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实;(3)证据之间、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公道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2.公证证据、证据材料、证据资料的区分
证据是指经公证机构审查判定用来定案的事实材料,而证据材料是指一切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来源,证据是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来的精华。证据材料到证据的过程,也就是考量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过程。当我们从证据材料中提炼出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反映而行成的资料则为证据资料。证据资料是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证实的论据。证据材料——证据——证据资料——定案根据,这是公证证实的一般规律。
3.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
证据审查是一个主客观相同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存在的。题目是,公证职员的主观熟悉能否如实反映客观实在。假如能,就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反之,就会发生错误。为了尽量避免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况,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实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正当性方面的证据;(4)反映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正确、签名、印签是否齐全方面的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证实材料真实、充分性方面的证据。
4.公证证据审查应留意的题目
公证证据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对公证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对单个证据的审查,着重把握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正当性即可。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定,则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1)应当留意对各个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一般而言,原始证据的证实力高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实力高于间接证据。(2)应当留意对各个单个证据相互之间联系的审查判定。假如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事实,可认定该证据为真。如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则可以通过分析来判定矛盾形成的原因及证据事实的真伪,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3)间接证据的使用。间接证据与公证事项之间的关联性应当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间接证据必须在数目上形成足够的上风,二是间接证据必须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三是各个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公证事项之间不能产生公道因素以外的矛盾性。四是各种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据体系,必须是排除了现有条件下的任何其他可能性,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的间接证据材料,才能作为公证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