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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鞭挞之下的“各自为政”(2)

2015-05-21 01:11
导读:地方治理的制度透析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中有这么一段描述,“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四周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


  地方治理的制度透析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中有这么一段描述,“假如公路上发生故障,车马行人阻塞不通,四周的人就会自动组织起来解决办法。这些临时聚集在一起的人,可以选出一个执行机构,在没有人往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事故之前,这个机构就开始排除故障了。”托克维尔意在说明美国人的结社习惯,但是,这也恰好点出,人类在面临生活苦难时,有一种组织起来、凝聚集体气力、共保自由与安全的自觉性。

  这样的组织行为,最小规模的形式就是两个人的联合,村落、乡镇、城市、地区、省份、国家乃至国际共同体,则是范围逐级扩大的形式。一旦如SARS这样极具传染性、危及人群的病种威胁一个共同体(无论大小),那么,地方的联合抵抗本来就会形成。加之SARS是一个有着最长两周潜伏期的定时炸弹,地方上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无可厚非。截至5月6日,全球200个左右的独立主权国家,有100个国家,对来自的旅行者实施进境限制措施,这也映证了地区性防范的公道性。

  若从原理着眼,即便现实运作并不完全如此,但至少在形式上,任何一级政府皆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政府在性质上等同于或类似于民众自愿组成的一个社团,其存在的宗旨就是维系所在地方的和平、安宁和繁荣,政府的政治责任就是对投票人负责。在SARS威胁本地民众生命安全之际,地方政府当然必须予以积极的回应。

  而我国实际运作的防治SARS的政治和制度,也为地方治理提供了可能性。一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完全由人民选举产生,中心政府对其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北京市长孟学农的被罢免,就是首先从中共中心免往其北京市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开始的。但是,在一个幅员如此辽阔的国度进行任何一项系统的任务,无论是执行某个法律或者政策,还是实施像防治SARS这样一个巨大项目,中心政府势必须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北京市长的罢免,在程序上,可以表明中心政府对各地进行控制的能力。可是,其透露出来的“在地方防治不力,将受罢官处分”的实质信息,可能在大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看来,意味着当前最为首要的任务是尽量让SARS在本地少出现。由于,防治不力的表象体现,就是SARS在地方的爆发和流行。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原则性地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2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当立即组织气力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第26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公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进疫区的职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我们姑且不论当前各地采取的措施是否符正当律的规定,或者《传染病防治法》是否在此次事件中显露有缺陷,但法律将主要的防治传染病工作授权给地方政府进行,是毫无疑问的。

  “各自为政”的往与留

  或许有人质问:如此说来,难道挖掘国道、阻断交通是公道的?难道就这样让一个落后的山西省独自对抗严重疫情,而不顾倾其“家当”都有1.5亿元防治经费缺口的事实?难道我们就轻易放弃团结、互助、奉献之精神,而永远在人性脆弱中为趋利避害寻找藉口,让中华民族跌进泯灭美善德性的、万劫不复的深渊?

  承认“地方治理、各自为政”在一般意义上的公道性,并不意味着对在此名义下进行的各种具体措施,一概持肯定的态度。实在,SARS鞭挞之下出现的各自为政现象,再次牵引出两个互有关联的困难:中心和地方的权力划分;法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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