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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鞭挞之下的“各自为政”(4)

2015-05-21 01:11
导读:即便我们循从上述原则重构法律制度,授予省级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也会致使上海市政府遭受“违法行政”的诟病。因此,为了在我国建立成熟的、丰富的


  即便我们循从上述原则重构法律制度,授予省级地方更大的自主权,也会致使上海市政府遭受“违法行政”的诟病。因此,为了在我国建立成熟的、丰富的法治,应当在《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引进法学上所谓的“应急性原则”。大致内含:

  (1)【紧急创制】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在出现明确无误的紧急状态下,以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地方政府规章或决定的方式,规定与现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非常紧急措施。省级以下地方确实需要实施与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非常紧急措施时,应当请求省级地方作出规定。

  (2)【合乎比例】首先,以上采用的非常紧急措施,必须能够实现防治传染病紧急目标的实现或至少有助于实在现;其次,以上采用的非常紧急措施,与其他可供选择的具有相同效应的措施相比,必须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最少;最后,以上采用的非常紧急措施,对公民自由权利侵害的程度,必须与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的大小相对应。

  (3)【特别程序】省级地方在规定了与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非常紧急措施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请求确认有效。

  若能在相关法律文本中设计若干条款,体现学理主张的“应急性原则”,那么,省级地方的紧急创制权,就不会与法治相悖了,由于,该权力本身获得了法律上的依据。

  坚忍、勇毅、团结、互助、奉献等美善人性,让我们感动,为我们所追求,但是,人性之脆弱尽不应该因此遭到冷漠的白眼。一个良好的制度,当助我们尽力克服自身的弱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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