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互动(2)
2015-06-25 01:06
导读: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由于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由于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往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气力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尽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人类自身的和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熟悉自己和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因此,生产力的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因此,原本同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终极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终极瓦解。由于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眼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终极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相反,的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公道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由于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公道的范围内。相反,这种分歧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进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靠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须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在这一契机下终极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进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须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须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进到极端地不可解决隧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气力,这就是法律。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答应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