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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2015-07-01 01:2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法律适用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内容提要:在国际海
内容提要: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着落不明、收货人拒尽提货时,承运人是最大的受害者。本文首先分析调整该类案件的现行民商、海关法律规范的特点及其由此导致的法院和海关行政治理机关具体应用法律规范处理该类案件的困境,最后提出为协调法院司法和海关行政治理,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法律适用题目的思路。(一)题目的提出
[案1]2004年1月,申请人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约定,安排M轮在印度承载铁矿到中国防城港。G公司以CFR价格条件与托运人签订买卖合同,对货物预告关后,又以货物质量差为由拒尽清关和提货。涉案货物卸在防城港四个月至今无人提取,业已产生大量的港口和仓储用度,申请人亦未收到运费。申请人留置该批货物,并为收取运费向法院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案2]申请人是K轮的光船租赁人,在印度装运铁矿砂到防城港。2005年5月船抵卸货港,由于托运人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出现题目,船舶只能在港等候而无明确的收货人和卸货时间。K轮已经签订了下一期租船合同。需要尽快卸货离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提存,并为行使留置权而保全部分货物。
(二)该类案件的成因和法律适用题目的内涵
国际贸易实践中,存在着外贸代理、货物买卖、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贸易结算等众多法律关系,涉及进出口货物管制、关税征收、通关和保税、商检等中间阶段。每一环节出现题目,都可能使交易受挫;同时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的限制或变化,也可能导致货物无法进口通关。因此,承运人根据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经常会出现收货人不明、收货人着落不明或收货人拒收以致货物无人接受。目的港无人提货使承运人面临诸多风险,尽管承运人控制着货物,但法律对承运人的救济尚存不足。 中国大学排名
广义上的法律适用,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 。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法律适用的涵义,系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法院将海商法和海关行政部分把海关法,应用到具体的司法或行政活动中的过程。
(三)无人提货案件法律适用的特点
1、海商法规定的模糊性
《海商法》调整无人提货的条款主要是第86条,《海商法》第87条、第88条实际上与无人提货无直接联系。第86条规定的无人提货和第87条、第88条规定的货物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在卸港无人提取货物时,第86条对承运人提供了法律救济,即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它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用度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但是,在案2的情况下,第86条的作用十分有限。船方交付货物时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着落不明,船东或船代不可能也无法取得尚在收货人或者在托运人手中的进口报关材料,如贸易合同、原产地证书、发票等,因此进口货物通常无法报关。船代和港口方一般不愿意越过海关监管而擅自安排卸货和接受未清关的货物卸进仓库。尤其是港口方担心货物可能将长期占用有限的库容,假如货物失往了价值,仓储费将无法收回;假如货物变质而污染环境,处理货物的代价非常大。
在案1中,货物卸毕,船方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拒尽提货,第86条的适用也难以弥补承运人的损失。G公司购买托运人的货物采用CFR条款,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G公司根据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拒收货物,系正当行使拒收权。托运人未提交单据到银 行议付,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仍属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承运人垫付的包括卸货费在内的港口包干用度终极能否收回取决于货物的价值以及货物的完好状态。在收货人行使拒收权时的货物往往有质量上的缺陷,假如货物质量低劣或无价值,承运人回收上述用度的希看很渺茫。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根据《海商法》第87条,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用度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用度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公道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但在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自行留置存在如下困难。货物在船上承运人当然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船舶必须在营运和流转中创造价值,承运人一般不会选择把船舶当作仓库。承运人通常会把货物卸下,让船舶尽快离港,并通过船代控制货物的交付而实现留置。但是如上所述,港口方可能会拒尽接收而无法卸货。退而言之,货物卸船进港后会无法通关,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承运人不得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所以,承运人依第87条的规定自行留置违反了《海关法》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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