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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

2015-06-30 01:1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 随着中美关于
[摘要] 随着中美关于加进WTO谈判的结束,中国加进WTO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国加进WTO肯定是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局面。如何利用机遇、迎接挑战是摆在我们眼前的一个重大。WTO以国际自由化为其宗旨和目的。经济的自由化,实在质就是消退市场中政府行政的权力,夸大市场的自由竞争,限制政府的干预。我国加进世贸之后,我国所承担的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肯定会对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产生巨大的冲击。而这一切的中心题目是政府与市场的重新定位的题目。  

[关键词] WTO; 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 政府; 市场  



一、市场经济国家对政府与市场的定位

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到底有哪些,这个题目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有争论的,对政府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理解的。

市场经济国家即使有一个固定的市场制度和一个对政府权利在宪法上有一个基本规定的法律制度,它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熟悉也并不一致。有两种观点比较突出。一种观点以为政府应保持在一种最弱意义上,政府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产生和存在,它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以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实的。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回答是否定的,国家不能管更多的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实的[1]。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国家,这在古典的自由主义中表述为守夜人式的国家[2]。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就为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3]。另一种观点以为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必要的和多方面的。市场的运行经常是不完善的和有题目的,如垄断、与道德相冲突、经济的外部性、市场的不完全、分配上的不同等题目。这些题目靠市场自身的气力是不行的,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是保障市场正常动作的条件条件。特别是在市场狭小、市场不完全的等市场运作不灵的情况下,政府应该较大范围地替换市场的作用来实现一国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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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制度的背景,也都在一定的时期出现过。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人们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随着垄断的出现、国际市场的相互分割使市场的运行产生题目,第二种观点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应该看到,政府与市场都是有其缺陷的,也各有其上风。用政府代替市场在市场运作不灵时是必须的,但这种代替也会带来题目。在七十年代之后,对市场的夸大重新得以恢复,GATT和WTO的工作使国际市场的效率得以再现。但是要恢复到第一种观点所认同的状态,已不可能。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肯定二者的同时,寻求二者的一种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的平衡。

实在这种平衡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就存在了。在1870年以前,英国政府就已经在履行别的一些职能了,如创设对私人产业进行检查的制度、由公共机构来提供公共服务。早在16世纪末,社会就接受了这样的一个原则,即没有工作能力的穷人应由政府出资来维持生存[4]。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平衡关系的规模越来越大,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来进行调整。“由于对社会法的要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二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生出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即经济法。”[5]

尽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形式,理由各种各样,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尽管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但是,基本的市场法律制度却是相同的,政府与市场的基本的权力划分是固定的,这是我们理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法的干预功能的一个制度背景。政府保护市场的基本职能是固定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释。市场经济国家中对政府与市场的划分主要集中在对政府的社会性和市场效率的熟悉上。这正如西方学者哈耶克所说,“一个功能明显的市场经济,有时以国家采取行动为条件的,有一些政府行动对于增进市场经济的作用而言,极为助益,而且市场经济还能容受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它们是那类符合有效市场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自由制度赖以为基础的原则相冲突的政府行动,必须加以完全排除,否则,自由制度将无从运行。”“重要的是政府活动的质,而不是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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