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4)
2015-06-30 01:11
导读:国际法的性不如国内法,由于国内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有一个权威的存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是经济的国际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
国际法的性不如国内法,由于国内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有一个权威的存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是经济的国际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这两方面的共同点使遵守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了一个利益的共同基础,固然这个基础可能会由于国际经济的变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预料的将来,这种变化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中美WTO谈判之后,双方代表以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即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我们国家对条约的承诺,在自己的法律的体系中增加了一个很大的经济法的。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的效力层次是很高的,与宪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上。也可以说它略低于宪法,由于在上,宪法处于一国法律的最高法律层次上,是国家的基本***,而且国家不可能违反宪法来签定某一条约[8]。因此,在理论上可以推定一国宪法与其签定的国际条约是不冲突的,条约的效力应该讲应高于一般的法律。
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存在着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它对家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的考虑是存在的,这也是我们今后在WTO体系中应该留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WTO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是一致的,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要加进这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往的原因。
在这个法律体系下,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加强我国经济主体的竞争气力,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更多的事实上的权利,而不是处于被动的境地。我们要努力适应这种法律环境,积极争取这种法律环境所带来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强我国的竞争实力。
WTO所构建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这是加进WTO的一个制度性的条件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就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是国民待遇,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我们以前对外商提供的是一种优于本国经济主体的优惠条件,是由于我们以前有所有制的区分,而且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但这种体制转轨当中的做法,实在是对市场的扭曲,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病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应是对外国人提供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本国人提供一种同等的待遇和不低干外国人的标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WTO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还有在很多方面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可能在WTO这样一种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进行规定。这就需要用我国的经济法来加以完善和发展。我国事一个行政权传统很强大的国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件长期的工作。我国司法、立法领域的行政化倾向,使我们在规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中碰到困难。但是这个题目又必须解决,否则,我们的市场化改革就可能夭折,我们的改革开放就可能停滞。形成一个含有WTO内容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既然我们作出了国际法上的承诺,那么在国内法上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必然的,否则,国际条约的执行就会有困难。在构建一个与我们的国际承诺相一致的经济法体系的工作方面,如何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利用WTO所带来的法律权利,如何在WTO所给我国的宽限期内尽快地完善我们的市场,使期限过后的开放不至于带来大的冲击,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题目,其中心题目是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资源,应对WTO所带来的冲击的条件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竞争实体在没有政府的保护下能不断地经受国际经济的考验,并利用国际经济的广大市场来壮大自己。经济法若是实现这一目标,便是法律对现实的最大贡献。
三、结语:对经济法定位的一点思考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
法学界历来存在着争议[9]。有的以为是国家干预性质的。这是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是一致的。在市场制度的背景下,国家原来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经济垄断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担当更多的角色。很显然,这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干预,由此而进行的立法显然就属这种性质,很显然,这个理论的条件是有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存在。有的以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国家协调应该讲是一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能否协调经济,在计划经济因素下,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对竞争的夸大显然是它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在竞争市场中,政府的气力正像我们在上面的中所看到的,它与竞争的气力有性质的不同,在运作上也不同,在市场失灵等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才会有政府气力出现的可能性。也有以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这后两种观点与前者有相似的毛病。这些观点都以为经济法是以国家为基本的权利主体,以国家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而这恰恰与我们国家的全能政府的地位相一致,因而与我们的改革的方向是不一致的。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呢?法律性质划分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内容,给予人们一种对法律体系的直观的了解。它决定该解释理论的价值趋向,其作用是对这个理论定下一个基调,其直接效果是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影响。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解释,这在法律解释学中是一个基本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