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市场与经济法的定位(2)
2015-06-30 01:11
导读:市场国家制度的建立是在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利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对市场的干预。这与我国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而我国的情况正
市场国家制度的建立是在对私人权利的保护、对国家权利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对市场的干预。这与我国的情况是不一致的。而我国的情况正好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相反,我们的政府与市场是一体的,这是我们原体制所遗留下来的,因此没有必要谈到所谓政府干预,它对经济的力已经很大了。因此,我国的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这也使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与市场经济国家的不一样,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理论肯定会有不同的地方。比如,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市场失效,(2)市场幼稚,(3)市场不完善,(4)市场具有弱点。这几个方面都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地方,市场经济国家主要原因是市场失效和市场固有的弱,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市场幼稚和不完善,市场幼稚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而市场的不完善则需要政府职能的转换,即从竞争市场中逐步退出。由于市场处于成长之中,政府作为原有体制中的计划者和营理者无处不在,面临着职能的转换,政府的重心不在于干预,而在于职能的转换。这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地方。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的幼稚与不完善这二个方面是矛盾的,这也决定了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平衡的复杂性。
二、我国的政府与市场的划分
我国的政府改革是一种对传统的“全能政府”的改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什么是社会性呢?就是说,政府的治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治理是一种行
政治理的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进行自己职能的运用,对行政机关的作用的评判是上级机关作出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模式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是能赢利的,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方面作出的;市场主体的动作动力来自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国有要从行政治理模式中解放出来,否则就没有出路的原因。政府即使参与经济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分来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会性。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会性转换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特点在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是在政府推动下来实现体制的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一是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市场制度未建立。这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条文的规定,而应当是整个社会的实体运作的制度。这里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大量的国营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和主导气力,它和政府是一体的,但是在体制转换中,这部分企业如何转换市场角色与行政治理的模式,却一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题目。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仍同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的融资、运作、包括破产都不是按市场规则来运作的。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治理模式仍非常明显。这是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大量的市场规则在此不能适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个与民法规则的运作相对应的所谓“市民社会”。二是市场发展的长期性。市场的发展是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体制上转换了,经济中就可以实现转换。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是俄罗斯的“休克疗法”,固然制度变革了,但是市场的运作还是很成题目。大量的资本不是按实际价值向市场转换,而是按权力进行分配。对这样的分配,市场要进行长期的消化之后才能进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我们应该看到,从计划到市场,单单从经济上看也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的题目,而是政府如何从全能转换到其社会性职能上来的题目,是政府与市场如何协调的题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不可能是“一刀切”的关系,而是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都会不相同的一个“弯弯曲曲”的关系,这种关系假如不用法律的规则来进行确定,很可能会由于惯性的作用而互相影响,从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这在我们的经济中已经显示出来了。中心的改革到地方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的趋势愈来愈强烈。实在这是中心政府的改革下来之后,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会是个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权力也是如此。部分权力的缩小会由于其他权力没有变动而保持实在际的影响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规定时是待定的,在法律上不能称其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