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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视野下贸易银行破产制度研究(2)

2015-07-19 01:12
导读:2.明确破产标准 银行破产标准主要有三种:(1)资产负债标准;(2)现金流标准;(3)资本充足率标准。我国银行的破产标准是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标

  
  2.明确破产标准
  银行破产标准主要有三种:(1)资产负债标准;(2)现金流标准;(3)资本充足率标准。我国银行的破产标准是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标准,这两种标准依靠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轻易延误破产时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采用这两种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仅为银行破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准,而且有利于及早发现银行的题目,以便尽快采取行动,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应该把资本充足率标准引进我国贸易银行的破产标准。
  
  3.建立专业化的破产治理人
  在各国银行破产立法中,破产治理人的形成一般有两种模式:
  (1)法院主导模式,破产治理人是法院根据一定程序选拔组建。
  (2)行政主导模式,由监管部分直接依职权组建破产治理人。
  我国《贸易银行法》第71条明确规定:“贸易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等有关部分和有关职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我国采取的是法院主导模式,但需要指出的是,贸易银行破产治理人的组建应充分鉴戒美国和英国的组建模式,保障破产治理人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从而进步破产效率,保障破产清算的公平。
  
  参考文献:
  [1]吴晓灵:银行法的实践与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42-246.
  [2]唐旭 邱海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破产法》悬疑[N].上海证券报,2006,10,13.
  [3]刘蕾:论贸易银行强行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D].西北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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