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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视野下贸易银行破产制度研究

2015-07-19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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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我国贸易银行破产立法现状进行了回顾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新《破产法》对推动贸易银行破产立法的意义,并就完善贸易银行破产制度提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贸易银行;破产;破产法
  
  一、我国贸易银行破产立法现状
  
  我国涉及贸易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很多,内容也比较丰富,但迄今为止没有一部同一的,专门规定贸易银行退出机制的法律或法规。这是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方面的缺陷。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贸易银行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保险法》修改后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其中,《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贸易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视治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视治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贸易银行法》在第71条也规定“贸易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贸易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和有关职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贸易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用度、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用度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最近透露,贸易银行破产实施办法草稿已经制订完成,目前正在组织修改。其中对贸易银行破产申请主体及程序均做出了规定,并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做了必要衔接。这就为我国贸易银行破产立法特别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提供了契机。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新破产法的实施对完善贸易银行破产制度的意义
  
  新《破产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各类型企业退出市场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维护清偿权人和破产企业本身的根本利益,保障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该部法律的另一亮点就是对贸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在该法第134条专门就金融机构的破产题目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对我国贸易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题目提供了指南,对完善贸易银行破产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1.我国在《破产法》中第一次将金融机构纳进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从根本上表明,我国经历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后,已经接受了金融机构的破产,并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了法律上的预备。这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国际的广泛确认。
  2.新《破产法》接受了贸易银行作为公众公司而不是特殊行业的国际标准。从而为贸易银行按照法律程序退出市场做好了展垫。
  3.新《破产法》赋予了国务院等有关部分起草相关破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权力。从而对制定一套同一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4.新《破产法》赋予了金融监管部分处理题目贸易银行和其他题目金融机构的公道措施,为规范贸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5.新《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是与现有的《贸易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内容相衔接、相配套的,有利于各法律的顺利实施。
  作者以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政府应尽快制定出贸易银行破产办法(或条例),而且,该办法(或条例)应着重解决贸易银行破产申请主体,贸易银行破产前置程序,贸易银行破产治理人制度,存款保险治理制度等题目。   三、对完善贸易银行破产制度的建议 中国大学排名
  
  1.明确申请主体
  新《破产法》规定假如贸易银行符合破产标准,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没有明确破产的申请主体,是只有金融监管部分,还是也包括债权人在内。根据国际原则,作者建议我国的破产申请人应该包括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部分。债权人、债务人以为贸易银行达到破产标准时,应向金融监管部分提出申请,经监管部分审查同意,由金融监管部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当金融监管机构以为贸易银行达到破产标准,也可依职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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