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以法的历史起源(5)
2015-07-23 01:04
导读: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是一
由此看来,作为国家制定法的组成部分的刑法和礼法,从其起源看,是夏商周古代民族共同创造的。
三、从具体制度的开创考察
事实上,法律文明的是一个不中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古代各民族基于自身所处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周边民族气力对比以及关系和历史文化而创造了诸多法律制度。这些带有民族特点的法律制度从历史的进程看促进了中华法律文明的发育,而它们本身也在开启中华法律文明的同时而成为其固有的一部分。例如:鲜卑族的代表人物北魏孝文帝在“法为治要”⑥的基础上创制了存留养亲的法律,其中规定:“诸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以闻。”①之后又对流犯返乡作了规定:“诸北城(徙)人,年满七十以上及废疾之徒,校其元犯,以准新律。事当从坐者听一身还乡,又令一子抚养。终命之后,乃遣回边;自余之处,如此之犯,年八十以上皆听还。”②这种全新的法律制度,固然从一定程度上受到汉民族法律文明的,但它究竟是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颁行,是其后有关“存留养亲”法律制度的源头。
同样,北朝法律系统从元魏律首开端绪,至北齐律已经蔚然可观,并创制了新的法律形式“格”、“式”。又如我国封建后期分别由契丹、党项和女真三个民族建立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重熙新定条例》、《天盛律令》和《皇统新制》,这三个民族所制定的各自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华法律文明史上具有重要作用。
成文法的制定总是伴随着国家政权。蒙古族建立元朝以后,结束了西躲地区400余年的混乱状态。但是,如何统治这个少数民族地区成为一个重大。为了加强对躲民族地区的控制,元王朝设立宣政院,负责治理西躲地区的事务,并派宣慰使一人进驻西躲,负责征收赋税,收进贡物,调查户口,治理驿站等。在对躲区的经济立法方面,主要制定了籍户法、置驿法和茶马通商法 。这些法律都比以往具有开创性。同时,以少临众的蒙古族统治者第一次根据民族标准将全国人分为四个民族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包括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美人等)和南人(南方汉族人和其他各族人),可以说,元朝首次公然地以成文的民族法形式开创了民族不同等的先河。
大学排名 有清一代,满族对中华法律文明的开创也做出了重大贡献。首先,创制了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律部分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次,民族立法取得很大成就。主要有《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西躲章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苗例》等法典,反映了满族对其他少数民族从实际出发因俗而治的法治原则。最后,清代的涉外法律开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先河。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英、法、俄、荷、日等国的关系条约方面。固然历史上中国各少数民族朝代对中国封建的法制建设倾注心力,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的时间短暂而致使其法制史料缺乏完整性,只有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法制,从关外一隅,发展到整个中国,史料详备,脉络清楚,是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圭臬。③清代以降,伴随着孙中山先生的“五族共和”和中华各民族反抗外族侵略,悠久的中华法律文明开始了艰难的近代化历程,各民族都为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建立了自己政权的民族,还是没有建立自己政权的民族,无论是建立了局部政权的民族,还是建立了同一的全国性政权的民族,他们的法律文明都是中华法律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看,少数民族政权的建立使得皇权统治延绵不尽,也使得包括中华法律文明在内的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得以维系和传承。而且,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任何一个民族都不是“铁板一块”,他们在“族体上相互吸纳”,使得各民族之间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景象。所以,任何一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明都可以说是中华各民族共同聪明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