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2)
2015-07-27 01:04
导读: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留意两个题目: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题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合同主体资格认定要留意两个题目:第一,法人的表见代理题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单位公章,只要不能举证证实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就有效。第二,合伙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题目,只要不能举证证实相对人是恶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有效,合伙协议只对合伙人有约束力,是一种内部法律文件,其约束力对外不发生作用。
(二)违约行为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使对方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义务同等保护、同等约束的精神,一方当事人合同权利受损部分要由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补偿,法律将会依据权利人的请求强制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合同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确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合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作为的违约,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完成提交货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为。尽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要借助当事人的主动履行合同的行为才能完成合同任务,假如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就使债权人的权爽利空。因此,合同确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行为的就构成主动违约。第二,不作为的违约,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其基本内容就是规定根据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须保密,假如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时,就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侵犯,就可构成违约责任。而这些责任是以当事人的不作为为条件的,假如当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对资料保管不善,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的违约责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
合同履行是一种客观事实,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客观上也使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为了维护对方的合同权利,就要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约为了恢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合同法并不看重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而是看重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假如具有履约能力,对方要求继续履约的,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不能按时履行,而且履约方主观上并无过错,例如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后当事人仍然具有履约能力的,对方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此角度看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
三、违约责任的回责原则
回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简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自然会给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人们以为应当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担相对人的损失,后来国家确认了人们对不履行合同承担对方损失的熟悉,并上升为法律,逐步形成违约责任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的回责原则又逐步发展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体规定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此条规定指出,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只是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无规定当事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合同法》确定的回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