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
2015-07-2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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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违约责任是
【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很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回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假如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回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答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题目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所以,违约责任实在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假如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本钱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本钱,当事人从本钱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层保障。由此可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正当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条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确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由于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
(一)主体条件
违约责任的主体必然是有效合同确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
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条件条件,假如主体资格分歧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主体资格由人和法人两种主体构成,其中自然人作为合同确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假如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条件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行使订立合同的权利,或者承担由合同生效而产生的合同责任。法人作为合同确当事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指该法人的章程规定其可以为某种合同行为,至少该合同行为没有违反国家对限制经营和凭一定条件和资格经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