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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题目

2015-08-24 01:38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基本法律题目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近年来 ,我国学术
[摘要]近年来 ,我国学术界在有关“农民权益”与“农 导致中国农村题目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具有高村社区”的具体内涵 ,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辨证度综合性、关联性和复杂性 ,任何局部的或单项的关系 ,我国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现状 ,国外研究政策调整措施都无济于事 ,因此 ,只有全面的、综合成果及其对国内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鉴戒意义性的、持久的发展农村经济 ,才能逐步缓解或解决日趋严重的“三农”题目。一、关于“农民权益”与“农村社区”的具体内涵(一)“农民权益”的基本内涵自 1999 年以来 ,李长健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学论文 ,以为中国“三农”题目的关键是农民题目 而农民题目的核心题目是农民利益题目。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条件条件。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益在农民权益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 ,政治权益又深深地影响着经济权益 ,成为经济权益实现的保障。 长期从事“三农”题目研究的法学家李昌麒则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对“农民权益”的内涵作出了解读。他以为农民、农业抑或农村题目一直是党中心、国务院长期致力于解决的至为关键的题目。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 ,从根本上说涉及三个基本题目:一是农业经济的改革、发展与稳定;二是农民生活的保障和改善;三是农村精神文明水平的进步。 农民生活稳定和生活水平的进步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个重要的表现。他主要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 ,倡导完全建立起一套科学、公平的规范农民负担的法律机制来进一步深化对农民正当权益的实质保护。比较早地对“农民权益”涵义做出全面而清楚界定的是任大鹏。他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 2004 年撰文提出:权益是指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得到的利益。农民作为一般公民应当享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或赋予的一切权益 ,同时作为相对弱势群体 ,理应在法律制度上为其架构一个更为公平的生存和发展平台。农民的权益包括农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以及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 ,也应涵盖获得司法救助等的程序性权利。(任大鹏 ,2004)还有学者从中国近现代乡村建设发展变迁的视角 ,比较、总结出农民权益所具有的鲜明时代特征。通过专家、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不同学科视角的审阅以及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层面的解读 ,我们可以看到“: 农民权益”是一个全面、综合、动态的范畴 ,需要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往不断加以充实、丰富和升华。(二)“农村社区”的基本内涵传统的农村社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活动内容而聚集起来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 ,其社会结构简单 ,封闭程度较高 ,日常生活通过其特定地域内的社会关系网络进行。在我国主要包括:单村或联村社区 ,村镇和集镇社区 ,其他因历史等因素形成的特殊社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区与传统的乡村社区相比 ,在内涵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乡村社会已不再是封闭的、与外部隔尽的、自给自足的、缺乏分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而与外部、与他人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依存度。 徐勇以为农村社区主要按共同居住、相互联系、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回属感的标准而建设。社区组织既借助于自然村、生产队等传统组织资源 ,又不限于传统的自然的、血缘的、行政的组织限制 ,主要取决于相互的自愿合作。通过这种自愿合作基础上的社区组织 ,满足村民的各种社会化服务需求 ,为村民的自由自主自治活动提供制度性平台。(徐勇 ,2005)张晓山则根据中心文件的界定和农村的具体实践 ,以为社区组织从理论上和政策上被规定行使的职能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替换政府行使的行政职能;另一种是由农村社区的特性所决定的社区组织本身所固有的社会功能;第三种是作为经济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功能。这也就决定了它的目标的多重性。 (张晓山 ,2001)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宝贵经验时指出:“公社 ———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气力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 ,他们组成白己的气力往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气力;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对今天农村社区概念的界定 ,必须要揭示城乡社区的区别和联系 ,以及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城镇化和产业化的要求。我们以为农村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 ,以小城镇为中心地 ,以自身为腹地 ,具有一定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口群体 ,并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的社区类型;其具有人口密度低 ,同质性强 ,活动性强 ,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受传统势力影响较大 ,社区成员血缘关系浓厚等特点。(李长健 ,2006)显然 ,农村社区发展具有区别于城市社区自身的特点 ,从城乡发展现状进行对比考究 ,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着力构建社区发展理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二、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辨证关系(一)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同一性农民权益保护的提出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而农村社区的深化发展则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说 ,社区建设是一种有目标、有计划引导社会变迁的行动过程。我国现阶段乡村社区建设的要义是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框架下 ,通过外部支持和内源发展的结合 ,以市场化***化为导向建设新型的乡村社区。通过社区重建 ,构造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 ,满足村民的社会化需求 ,这与以往的乡村改造最大的不同在于不是单一地实现国家意志 ,而主要是为了满足农民实现富裕、***、文明的内在需求。(徐勇 ,2005)贺雪峰则以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立足农村、从增加农民广泛福利的角度来打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从增加农民福利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可以从两个方面做文章:一是进步农村公共品供给水平;二是通过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提供非物质方面的福利 ,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强有力的乡村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贺雪峰 ,2006)有学者从主体角度探讨农民权益保护 ,如从农村***自治角度 ,发展农村***保护农民的政治权益 ,还如从农业补贴等角度 ,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着手。这些探讨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尚未形成系统 ,不利于农民权益的全面保护 ,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农民权益保护应进行相应理念的转变 ,不仅仅保护农民的生存权题目 ,而是促进农民发展权的实现 ,以发展促保护 ,因此应以农民权益与农民发展、农民发展与物质资料和客体环境相联系 ,促进农民权益可持续、系统保护;而农民权益受到了深层次的保护这也必将进一步推动农村社区的繁荣与发展。(二)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的正相关关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构建***农村社区 ,实质上是要更好地回答为什么发展和为谁发展的题目 ,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 ,让社区公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而在促进社区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实现社区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方面 ,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无疑是不可替换的基本制度安排与保证。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作为国家干预收进分配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与基本手段 ,具有缩小差距、化解矛盾、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等多方面的独特功能。第一 ,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 ,可以帮助这些群体摆脱生存危机 ,缩小贫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第二 ,维护公共利益 ,真正实现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 ,终极促进共同福利的最大化。第三 ,客观上平衡社会关系 ,缓和乃至化解相关利益冲突 ,促使社会达致***。历史和实践的表明 ,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与社区***发展构成了一种密不可分的、正相关的内在联系。农民权益保护制度的保障与维系不仅是社区***发展的客观基础 ,而且是社区***发展的条件。农民权益保护制度与社区***发展的正相关关系 ,要求我们在构建***社区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权益保护制度 ,并通过健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制度来化解现实社区题目和社区矛盾。农民权益伴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在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交叠冲突的现代社会 ,农民权益不能仅通过个人选择还必须通过不同组织进行集体选择的方法来实现 ,农民权益保护要以动态发展的视野 ,在以农民为中心的主体发展权与以土地为主的客体发展权的构建维度中 ,以农村社区发展权为实践的时空载体 ,提出基于主客体***发展的社区发展权理论 ,从而寻求农民权益更新、更高层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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