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反思与设想(2)
2015-08-27 01:01
导读:二、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重庭审方式、轻裁判文书 经济案件完整的审判过程包括“审前预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判决是终极阶段,其内容的载体就是
二、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重庭审方式、轻裁判文书
经济案件完整的审判过程包括“审前预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判决是终极阶段,其内容的载体就是判决文书。当前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涉及到判决阶段更多是当庭宣判,由于当庭宣判率被作为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之一,而裁判文书改革则没有引起很好重视,以至出现经济庭审方式改革大张旗鼓,而经济裁判文书改革则是万马齐喑的局面。无论庭审程序如何“公平、公正、公然”,司法审判公正性终极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对当事人而言,打官司就是向法院讨个说法,对法官来讲,审判案件就是为当事人判定是非。因而,在裁判文书中把案件的是非曲直说个明白,既是当事人,也是整个社会对经济审判确当然要求。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在1998年6月27日北京香山举办的“全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上指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我国尽大部分法院的现行民事判决书在写法上不同程度存在四方面题目:1?回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时缺乏规范,随意性大,遗漏、肢解、歪曲当事人的意思的现象时有发生;2?确认证据的理由不作交代,使人无法了解有关事实是如何查明;3?基本上不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使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变的毫无意义;4?不具体阐明判决理由。笔者以为,这一评价很客观,这种现象很普遍。裁判文书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决定了裁判文书改革在整个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裁判文书改革是庭审方式改革的折射,与庭审方式改革良性互动,一方面裁判文书的内容来源于庭审过程,其结构依据庭审模式设计,以庭审方式改革为基础;另一方面裁判文书改革为庭审方式改革明确方向、指引道路,促进庭审方式改革的开展。旧模式经济裁判文书对证据如何采认、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法规为何适用均无需阐述,暂不论没有按规范意见开庭,即使不开庭也能写好旧模式的判决书,旧模式裁判文书对庭审程序已丧失了制约作用,庭审方式改革也就失往意义。笔者以为,“经济一审判决书”格式应当要求罗列当事人所有举证及人民法院查证的所有证据,回纳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及相应证据,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逐一阐明认定的理由,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所参照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说明适用及参照适用的理由。新模式对庭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离开高质量、高效率的庭审,新模式的裁判文书就无法制作。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裁判文书作为经济案件审判最后一道关卡,对审理每个阶段都起着监视检验作用,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以裁判文书改革为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点”,结合审前预备程序改革这一“着力点”,庭审方式改革取得成效便是顺理成章之事。
三、以开庭率100%作为衡量公然、公正的标准
对庭审方式改革提出“公平、公正、公然”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面落实公然审判制度,并把它作为“1999年审判质量年”的重要举措。公然审判制度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开庭公然,给当事人提供公平论战的场所和条件。除规定不应公然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公然开庭审理。不少地院把开庭公然片面理解成为每个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公然审判制度就是追求开庭率,为此把一、二审开庭审理率高低作为衡量公然审判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标准。笔者以为,在当前公然审判制度缺乏衡量标准情况下,开庭率高低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不应成为衡量公然审判制度的标准,片面追求开庭率100%的做法有悖于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首先,庭审程序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庭前调解、撤诉的案件就不经过庭审程序,美国民事案件经过庭审程序的不到5%。其次,庭审程序设置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公平论战的场所和条件,对于简单的案件,审前预备程序当事人就对主张(答辩)、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庭审论战,那么场所和条件的提供就失往了意义,此时强行开庭审理,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意志,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不符,而且导致时间的浪费和诉讼本钱无意义增加,从而违反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第三,开庭审理主要是对有争议的新证据、新事实进行质证、认证、确认。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的举证时限制度或当事人举证声明制度以及二审终身制都限制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主张(答辩)、事实及证据。二审只是对一审当事人围绕诉争焦点提出主张、事实及证据进行重新的认证、确认,可见二审应以书面审为主,不应追求二审案件开庭率。第四,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制,每个案件开庭一般都要三名审判职员参加,追求开庭率100%将给目前审判职员缺乏的司法现状造成雪上加霜。这是当前法院人力、物力、财力所无法支持的。笔者以为,不应片面追求开庭率100%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除了法律规定不应公然外,一律都要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