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反思与设想(4)
2015-08-27 01:01
导读: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没有明确分工 经济案件审理逻辑结构包括三个主体两个阶段:“证据材料真—证据事实?—法律事实。”第一阶段是对当事人举
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没有明确分工
经济案件审理逻辑结构包括三个主体两个阶段:“证据材料真—证据事实?—法律事实。”第一阶段是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把符合“客观性”、“关联性”、“正当性”的证据材料上升为证据事实。证据的客观性指凡是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证据的正当性指证据必须符正当定形式和依正当方法取得;证据的关联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指该证据必须与其所证实的案件事实有内在必然联系;二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第二阶段是判定用相关联的证据事实证实待证争议事实是否满足“完备性”、“一致性”、“排他性”,满足这三性则主张的待证事实就上升为法律事实。证实完备性指所有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要素或情节都应该有证据证实,而且这些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实系统;证实一致性指所有证据证实的案件情况都相互一致,没有无法做出公道解释的差异和矛盾;证实排他性指所有证据证实的案件情况是依据这些证实所能得出的唯一公道结论,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案件审理的逻辑结构划分为两个阶段最大的功效是有利于庭审分工。目前庭审程序正好也有两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查阶段针对的是个别证据,主要是解决证据的效力,而辩论阶段则是在有效范围内综合说明证据的证实力题目,证实本案应该确认的事实。”因而,证据材料上升为证据事实过程应在法庭调查阶段,待证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过程应在法庭辩论阶段,这一分工明确了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的任务,法庭调查阶段有关证据的质证也需要辩论,但不应就此以为已到了法庭辩论阶段,也不应以未到法庭辩论阶段,阻止当事人对证据三性的辩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审理过程逻辑结构设置有一个关键性题目需要解决。从证据关联性的定义看,不仅一份证据的判定要考虑与其他证据间的相互联系,更重要的是该份证据还要与待证事实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的确认明显超出第一阶段的范围。从证据认证的定义看,认证的含义可理解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经过质证的证据辨明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和证实范围的行为,有学者以为,“对证据可采性和证实力的认定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法官需要通过庭审活动对当事人 所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判定,其方法是推动全部证据的互相印证而作逻辑分析,所以认定证据的过程实质是一个进行证据综合的过程,通过综合印证和分析实现往伪存真,往粗取精。”证据的认证,是结合其他证据对证据进行综合的逻辑分析,这种综合分析认定,实质上就是要建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可见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关联性认定及证据的认证与待证事实的确认在逻辑上是同步的,是无法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只能审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一定联系,也就是审查证据形式上的关联性。
以上,是我对现在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中存在的题目的反思,和解决这些题目的一些设想。我希看这些设想能对今后的经济判方式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鉴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