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资关系危机治理的法律思考(2)
2015-09-05 01:17
导读:要想改变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不同等地位,首先应从工人自身出发,很多劳动者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常识,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他们对
要想改变私营企业劳资双方的不同等地位,首先应从工人自身出发,很多劳动者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常识,特别是缺乏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他们对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有些工人对劳动合同、法定假日、加班费等常识性概念可能都不知晓,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想进步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必须规范劳动用人制度。我国新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对劳动者利益进行了倾斜的保护,以达到劳资双方的权益平衡,但新法从至今争议不断,所以应当加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劳动者来说,制定即是没有制定,所以政府相关部分应当定期对普通劳动者进行相关的法律常识
培训,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他们免费发放相关的法律常识手册,劳动力市场应有专门的职员解答劳动者的各种法律题目,建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档案记录,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供其参考。由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本钱过高、周期过长,所以劳动者不愿意选择此种方式,所以要增强***分的执行力度,尽量减少诉讼的本钱,也可以考虑在政府设立专门的部分,通过低收费或免费的方式来帮助普通劳动者维护正当权利。只有建立起一个高效率、低本钱的法律环境,才能真正进步普通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一方面削弱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气力,使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应赋予劳动者罢工的权利,同时对罢工进行规范,明确罢工的程序。
3.《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以纠正失衡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了具体的细化,同时又规范了劳务派遣制度和规范培训协议,但从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现状来看,已有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可操纵性。固然从法条形式上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真正按照法条规定往办事的企业很少,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快修改和完善同劳资关系的发展要求不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要颁布企业中建立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或方法的法律,并要强化政府在协调企业劳资关系中的责任,应该建立监视企业的机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企业发展状况,增加劳动监察气力,也可建立兼职的巡查员队伍,定期对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执行状况等题目进行定期巡查,加强企业劳资关系日常治理监视,使劳资矛盾、劳资纠纷在企业内部得以解决,防止劳资纠纷演化成为恶性事件,降低社会本钱。完善劳动监察制度,进步劳动监察效率,是目前解决劳资关系失衡、政府加大作为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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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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