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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

2015-09-02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论文关键词]法家 古代法治 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
[论文关键词]法家 古代法治 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包含着以法为本、因时而制、明白易知、刑无等级、强国富民等内容,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对现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因而对法家的思想必须进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为今用。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同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1、法家的“明***”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以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假如太“微妙”,连聪明聪明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轻易使人看见;“易知”即轻易使人懂得;“易为”即轻易使人执行和遵守。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2、法家的“因时立法”的思想。他们以为,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变革,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来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2]P143。在立法原则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P165;“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3]P165;“随时而变,因俗而动”[1]P148等等。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现代法治固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不断地修订现有的法律也是无可争议的。  二、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极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法家都是把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他们以为法能保障和加强君主至尊地位与独裁权力。首先,法家以为立法大权必须全部收回君主。“事在四方,要在中心;圣人执要,四方来效。”[3]P17君主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唯一无二的权力。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他以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韩非明确地指出:“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3]P131、“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往势则乱”[3]P135、“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3]P137他还夸大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夸大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此来实现君主集权的独裁政体。法律是君主的统治工具,君主本人不必被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累。古代法家倡导的“法治”是“君主独裁”。而我们现代法治却是***的,把法当作权力控制的手段、途径。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2、法家的“以刑往刑”的重刑思想。在这方面,商鞅第一个系统提出“禁***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主要包括: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夸大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他说:“夫刑者所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2]P138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他以为法的任务在“治***人”,而不在“治善人”。对付“***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刑罚重,民众就不敢犯法,这样便都不敢做坏事,就使全国的民众就变“善”了,这叫做“不赏善而民善”。其三,轻罪重罚。他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以为加重对于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这种公然否定罪刑相适应、向人民炫耀暴力、滥施***威的观点,表明了新兴地主阶级及其“法治”与人民在本质上的对立关系。韩非也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以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的有效手段,是“爱民”不是伤民。也就是要使人民在严刑峻罚眼前心惊胆冷不敢犯法。[3]P143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这种观点,后来成为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在整个封建社会也有深远的影响。这种残酷弹压人民的做法,“以刑往刑”的重刑主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与现代法治的“***、自由、同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正当性”是格格不进的。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既积极又消极的因素  1、法家的单纯“法治”的思想。“法治”是针对儒家的“礼治”、“德治”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家针锋相对,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有效的方法。现代法治却以为“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两者并不矛盾,道德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根本,它从正面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合乎天理和人性的,只有这样做才能被人们普遍接受和尊敬;假如相反往做,就会受到人们的鄙夷。而法制是推行道德的约束和保障,它从反面制恶制暴,告诉人们不能做什么,假如做了,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应该说道德规范是指导人民行为的根本原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行为基本准则,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德治”和“法治”是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单独夸大任何一个方面,都是要顾此失彼的。当然,法家的“法治”思想符合封建制确立时期的时代要求,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更为积极进取。  2、法家的“治吏”思想。法家也把治吏放到相当重要的位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3]P113的观点。还提出“刑无等级”这一在执法和适用法律上治吏的思想。商鞅提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P280韩非夸大“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避尊贵,不就卑贱。”[3]P42只有君主依法治吏,才能“禁***臣”。法家的治吏思想在规范权力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上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两者的目的都在防止权力的懈怠与权力的滥用。法家的治吏思想对于倡行法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治吏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它不是现代法治意义中的权力控制。两者的主体是不同的,法家的治吏的主体是天子,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的主体是人民。两者的对象是不同的,法家治吏的“吏”是不包括最高权力拥有者——天子的,而法治中的权力控制所要控制的是除人民及其终极权力之外的一切权力与权力拥有者。  3、法家的“民本”思想。“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是法家“法治”的理论基础。法家以为,法不是天造地设的神物,而是人性民情的反映。韩非指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P149“因民情”是指法律的制定要以人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为基础。商鞅说:“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P175表面看来,人性理论和夸大立法上因民情、重民、利民的这种民本思想考虑的是人民的需要与愿看。这种传统的民本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很有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起到引进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尽对比单纯的独裁思想要进步得多。但是,这种思想实际上是要将法律变成操纵人民亲身利益的手段,为统治者所用,不同于现代法治中的***思想,而且“民本思想”究竟是“君权思想”之下的产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现代***与法治。假如将民本理解为***,那么民本就会成为***的障碍,从而影响法治。因此,必须理性地对待这种民本思想。现代法治的***思想是指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权力与***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法律保护人民***权力与***权利的***才是完善的。总之,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家的“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即“法治”的主体是天子,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独裁统治。而现代法治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事务和各种社会生活。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进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法律有至上的权威;国家的权力依法行使;公民在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受到保护等等。对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一方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即它的很多学说有助于中国现代法治的启动;另一方面要批评它消极的一面,警惕它给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带来障碍。参考文献:[1](唐)房玄龄注.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2](秦)商鞅.商君书[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3](战国)韩非.韩非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4]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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