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听证题目——对《治安治理处罚法((3)
2015-09-09 01:08
导读:第三,暂缓执行制度在实际运作上具有局限性。暂缓执行制度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拘留的停止执行,立法上的设定只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开出了空头支
第三,暂缓执行制度在实际运作上具有局限性。暂缓执行制度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拘留的停止执行,立法上的设定只是为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开出了空头支票。第一,按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要使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其条件条件是被拘留人“找到担保人或者交缴保证金”,假如该条件得不到满足,那么拘留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即使是当事人启动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不例外。然而,被拘留人是否就一定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题目。也即是说,被拘留人即使想成就暂缓执行的条件条件,但往往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而无法实现。第二,被拘留人客观上具有履行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缴保证金等义务的能力,主观上也具有此种意愿,但假如公安机关拒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法律对于此种情况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因而可能会导致暂缓执行制度的形同虚设。第三,从《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来看,“原裁决暂缓执行”究竟是作“应当”暂缓执行抑或“可以”暂缓执行理解?假如属于后者,那么能否暂缓执行则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质言之,被拘留人即使找到了担保人或者交缴了保证金,也不一定就能够产生停止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暂缓执行制度的确立仅仅是立法者的理论预设或者说是良好愿看而非实践中的必然。假如依据这种制度而剥夺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权,势必会使当事人丧失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尽管拘留决定执行过程中或者在执行后,当事人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但是,在人身自由权已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现行的救济手段是于事无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