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2)
2015-10-10 01:01
导读: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进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的恢宏体系,而且被用来继续铸造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这
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进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法的恢宏体系,而且被用来继续铸造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这一过程在当时既得到复合多元的政治结构、法律渊源和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也得到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持。由于根据神学信条,世界本身是由规则支配的,仁慈的上帝掌管着一个依照法律来统治的世界,赏罚分明。所以,人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关系,都要由基于法律的正义和基于正义的法律来界定。
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诸法律的权威。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的国家就必须把这些权利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一种正当的限制来接受。同样,国家的一些权利也构成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正当限制。因此,教俗两种权力只有通过对法治的共同承认,即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够和平共处。
其次,在教会体系内部,12、13世纪的教会法学家曾描述了对教皇权力的所谓“宪法性限制”,例如,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的“地位”相悖的行为,不得颁布旨在损害教会的特性、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的法律。即便是崇尚权力主义的教皇之一英诺森四世(1243-1254)也承认,假如教皇的命令包含着有损教会的不公正的内容,便可以不服从教皇。尽管对教皇权力的宪法性限制由于缺乏一种可以向教皇挑战的有效的法庭而被削弱,但是,即便在教皇权力至高无上之时,这种限制权力的理论仍然拥有坚实的基础和广泛的支持,并因此推动地方自治的发展。史家写道:“教会是一个Rechtsstaat[法治国],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度。与此同时,对教会权威的限制,尤其来自世俗政治体的限制和教会内部特别是教会政府的特定机构对教皇权威的限制,培育出了某种超出法治国意义的依法治理(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