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社 区 发 生 了 什 么——从两个现代社区个案(3)
2015-10-17 01:04
导读:就社会关系转型而言,居民通过一个个签定合约的行动,实践着一些现代社会的规则——自主、选择、对等、参与、公共授权、公民责任、行动的法律依据
就社会关系转型而言,居民通过一个个签定合约的行动,实践着一些现代社会的规则——自主、选择、对等、参与、公共授权、公民责任、行动的法律依据等,他们改变了以往一切依靠组织的习惯。正如19世纪英国法制史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说,“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区居民通过契约,发展出了对于共同事务的处理(治理和控制)责任以及运用这种责任平衡强弱气力不同社会团体的能力,整合了公民共同利益,强化了公民基于合约基础建立的信任、监视和自我控制关系,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民自治,是朝向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变迁。
五、地方政府在社区转型中应扮演的角色
固然前面的分析,表明了在新式的达安城和新福康里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合同建立起聘用与被聘用的同等契约关系,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具有选择权,但是假如某个业委会对聘用的物业公司不满足,想要换一家物业公司来治理小区,业委会是否能“炒掉”物业公司,我们深感疑虑和担心。《南方周末》2000年5月19日刊登的一篇文章“业委会炒不掉物业公司”,先容了浦东净水苑小区业委会想炒掉严重分歧格的“畅苑物业”由于上级行政治理部分的干涉而未果,这说明我们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在我们的调查中,确实发现相对于物业公司来说,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是非常弱势的一方,物业公司与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之间具有某种相关。
我们以为,在目前新式小区发展出的新型社会关系与原有的宏观制度仍相抵触的情况下,作为地方政府(包括居委会这样的准政府组织)要在产权冲突中坚持保护和支持原则,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契约,而不是相反。比如,前述净水苑小区业委会炒物业的案例(固然我们调查的这两个小区没有发生这样的情况,但也完全有发生的可能)中,是上级行政治理部分否决了业委会(代表业主们)脆弱的竞聘物业权,这不仅直接损害净水苑小业主的权利,而且损害了《上海市居民小区居住条例》的法律权威,破坏了确定性,鼓励了机会主义和寻租行为的盛行,刺激了极端行为的发生。清小苑小区业委会竞聘物业不成,试图发起居民拒交用度的行动,来增加压力。假如这种争议是在某个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展开,它还可能演变成一个有“国家和社会”冲突涵义的事件。争议的扩大、扩散和升级,不仅损害了行政的权威和效率,而且对建立社会合作有负面影响,它激励的是社会对政府的依靠,而不是社会的自我依靠、约束、治理和监视能力的发展。从净水苑物业方面来看,假如政府的参与很有用,那么所有的物业公司都会想方想法采取各种行动,不断繁衍着寻租行为。在业主无选择权的情况下,无论物业卸责题目多么严重,也不可能让它付出代价,反过来,政府还要付出相当精力不断来“抓”物业公司进步服务质量。结果是政府的不当干预,保护了不进取的物业公司继续占有社会资源,增加了政府从事社会治理的负担和协调本钱。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治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在我区达安城、新福康里等新式社区产生的这种契约型社会关系无疑为居民自治奠下物质基础,并且由可能由这种社区内契约进一步发展出社会契约,这将是在城市悄然发生的历史性进步。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仍然很脆弱,它受到了国家某些没有变革的宏观制度的阻挠,作为基层直接治理社区的政府,要看到社区的这种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变化,并支持、保护它们的发展,严格依法进行治理。这样,我们就找到了一个建立现代社区的最基本契进点,并有可能朝向国际一流社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