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附带司法审查研究
2015-11-17 01:4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附带司法审查研究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投递当事人。”针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学术界和实务界在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尽管众说纷纭,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责任人定可以不予采信的规定,[1]在出台的十多年中几乎没有适用过。这就意味着假如交通***做出了一个错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具有司法终极裁断权的法院无法得到纠正,反而被用作一项具有很高证实力的证据。一个没有救济程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是一种极大的威胁。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进行,以维护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的公平正义。 一、有关责任认定救济途径的明文规定 1、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
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废止了该项规定。 2、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题目的通知》(法发〔1992〕39号),该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题目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3、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向黑龙江省公安厅作出《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该批复以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它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故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没有依据。 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