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的合约均衡(3)
2015-12-09 01:43
导读:现代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由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共同组成,并且人力资本产权有日益占居主导地位的趋势。我国过往忽视人力资本作用的企业主体
现代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由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共同组成,并且人力资本产权有日益占居主导地位的趋势。我国过往忽视人力资本作用的企业主体制度对高新技术的设立、运营均具有很大的限制,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我们应该紧密跟踪企业发展形势,顺应时代潮流,并鉴戒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促进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公司法》的实施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我们应当留意那些维护和支持知本方权利的法律变化,确立和充分发挥知本方在企业中的作用,从而进步人力资本和资财资本的效率。
三、新《公司法》对合约均衡的制度创新
高新技术企业的创立、发展、壮大,关键在于确立人力资本产权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安排知本方对企业的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等产权,实现资本方与知本方的合约均衡。我国新《公司法》的修改实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促进了高新技术企业中资本方与知本方的合约均衡。
第一,降低了公司设立的出资门槛。新《公司法》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答应分期缴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人民币500万元。相比较旧《公司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这一规定对于那些有人力资本,缺少资财资本的治理专家、营销专家和科技人才创立和参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更加宽松的条件。
大学排名 第二,突出“意思自治”原则。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的两个“除外”的规定意味着法律
放松了国家对公司的过度管制,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过往旧《公司法》对股东在公司的权力,包括获利分配权和选举权等作了硬性的规定,即与出资比例挂钩。按照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知本方与资本方可以依法通过谈判,将双方认可的权力分配方式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并具有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资本方因股权带来的支配权,提升知本方的交易地位,达到与资本方的合约均衡,甚至具有驾驭资本方的可能性。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及权力分配,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这是对传统公司法的同股同利、同股同权理论的颠覆,顺应了国际潮流。解决了知本方因与资本方权利的不同等而带来的诸多制约,可以使知本方塌下心来发挥自己的才能,贡献自己的聪明,使自己的人力资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第三,放宽对非货币资本出资额的股权限制。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的知识产权,既包括产业产权,也包括非专利技术(如技术秘密),还包括著作权等产权,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与形式。另外,新《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以产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这一限制性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相当于答应非货币出资额达到70%。由此看出,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与形式,减少了对股东非货币出资额比重的限制。这是实现企业中知本方与资本方合约均衡的最核心最具革命性的规范。可以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在市场中的作用,为“知识雇佣资本”提供法律依据。知本方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成为具有尽对控股权的股东,甚至成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对内施加尽对的影响,更有利于鼓励知本方创办企业。其目的在于答应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决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但总体上不能高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70%。这些具有革命性、时代性的规定,将使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