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深层思考(2)
2015-12-12 01:09
导读:D:以前国家对公司管得太多造成极大的本钱扭曲,朝今夕改或与正常惯例不相符的折旧政策使这种局面更加雪上加霜; E:发现不少公司普遍做易货贸易。
D:以前国家对公司管得太多造成极大的本钱扭曲,朝今夕改或与正常惯例不相符的折旧政策使这种局面更加雪上加霜;
E:发现不少公司普遍做易货贸易。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提出了进一步明确授予个别公司市场经济地位的条件;
(1)出口商可将资本和利润自由汇回本国(适用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2)出口价格和数目以及销售条件和条款均可由公司自由确定,且公司的多数股权必须真正属于私人公司。在董事会任职或担任关键职务的国家官员必须明显地呈现少数,其中理由在于,一家国家控制的公司不能保证它独立自主地不受国家干预。对此,出口商要承担举证责任。
(3)外汇兑换率随行就市,以市场汇率进行。
(4)国家干预不致造成出口商如被给予不同的关税税率即可绕过有关措施。
尽管有以上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和个别待遇标准,纯国营公司仍然在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公司只有跟反倾销调查合作,才能有助于让欧盟更好地理解中国企业正在朝着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这一事实,也才能从欧盟机构得到适当的价格承诺。俄罗斯就想法取得了欧盟委员会对价格和/或数目承诺的批准,使其产品可以继续向欧盟出口,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跟欧洲生产商或其他国家的出口商进行竞争。这一做法值得中国出口商鉴戒。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熟悉到,目前欧共体正预备进行的对中国彩色电视接收机的调查是一次将终期和中期审查合二为一的调查。这就有了一个特别的重点,那就是:确定出口商的价格和欧盟产业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了这种方式的变化,即不大可能再次发生损害性的倾销(在终期审查的情况下),或者是否发生了持久性的变化,因而可能需改变反倾销措施或在适当情况下废除反倾销措施(在中期审查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即使在倾销已经消失,且欧盟产业已因反倾销措施生效获得大幅改善的情况下,假如废除反倾销措施,损害性倾销仍会再次发生,反倾销措施可能仍然保持有效。因此,在欧盟实践中,假如出口国有大量剩余生产能力,还可能在欧盟撤回反倾销措施时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那就有可能发生倾销已经消失,但仍维持反倾销措施的情况。因此,要想在终期审查或中期审查中撤销现行的反倾销措施将更加困难。比较现实的目标是想法降低反倾销措施的水平或取得一个适当的承诺。由于电视机所属的产品型号很多,对于是否遵守了在这个领域的承诺的监视十分困难,所以电子领域的承诺的授予事实上极为罕见。但是仍然值得尝试一下,欧盟在多大程度上以为就某一特定领域的型号给予适当的承诺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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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胜诉的标准
在反倾销诉讼中,胜诉的标准决不能仅以是否对其征收了反倾销税来衡量。假如在反倾销调查结束时没有向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据此就以为这名出口商“赢得”了这次反倾销调查,那么中国以外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记录并不比中国更好。在反倾销调查中,成功的标准不尽相同,但一般以为成功的标准应当定为:固然出口商的产品被征收了反倾销税,但这名出口商仍然能够在具有竞争力的情况下在欧盟销售其产品。这可能需依靠下列各种不同的条件才能实现:欧盟生产能力不足、其他国家没有货源、货源不足或没有竞争力、某些中国出口商比同样被作为反倾销调查对象的其他出口商面对的反倾销税结果更为有利。
二、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的困难
l、市场国家标准
中国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市场经济国际标准的适用。一直以来,中国都不被以为是市场经济国家,欧盟固然对中国的改革给予鼓励,但其和审判实践都不以为中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市场经济国家所应具备的先进程度。反过来,欧盟机构拒尽给予某些出口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反映出西方国家对这一进行判定的基本思路,这些原因是: